浙江余姚环保局关于申领水泥等1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2017-10-12 09:34:36

为了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令第45号)及省环保厅、宁波市环保局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启动钢铁、水泥等13个行业工业企业的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令第45号)及省环保厅、宁波市环保局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启动钢铁、水泥等13个行业工业企业的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钢铁行业。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一个及多个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非联合企业。不包括炼焦、铁矿采选、铁合金、铸造排污单位。

  (二)水泥行业。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

  (三)电镀行业。指专业电镀企业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四)印染行业。指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印染企业。

  (五)制革行业。指含鞣制工序的制革企业。

  (六)制糖行业。

  (七)石化行业。指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企业和乙烯、芳烃生产类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企业。

  (八)焦化行业。指生产焦炭为主的煤炭加工企业。

  (九)氮肥行业。是指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十)农药行业。指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企业。不含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

  (十一)原料药制造行业。指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制造的企业。不包括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制造企业。

  (十二)平板玻璃行业。

  (十三)有色金属行业。指以原生矿或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铅锌冶炼企业,及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企业。

  二、申请时限

  相关企业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与排污许可申请相关的信息填报工作。2018年1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排污许可证排污,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核发机关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程序

  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847-2017) 》等13个行业技术规范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余姚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申领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咨询电话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62721933

  特此公告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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