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在介入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后,依法对25名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对于建筑行业,这不仅仅是一起安全事故,更应该为长期以来建筑施工中赶工期这一“潜规则”敲响警钟。
本月15日,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公布了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报告》表示,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50节模板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在《报告》中不难发现,导致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直接原因是施工方调整工期、且未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所致。据调查,施工中,7号冷却塔基础等部门基本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但在7月28日的调整中,筒壁工程工期由212天调整为110天,压缩了102天。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并没有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论证和评估。
在现实中,因为赶工期而出事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甚至成为“潜规则”。2010年1月3日,昆明在建新机场立交桥在浇灌过程中垮塌,其中一个细节,“主体钢结构工程已全面吊装完成,比计划提前了50天。”
虽然因压缩工期导致的事故频频出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是明确禁止压缩工期,指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只是在现实中,缺少有力的执行,很少看到施工企业因此受罚。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并不当回事,依然我行我素。希望本次事故能为相关单位和部门敲响警钟,避免再次发生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