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发布一篇《新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水泥产能已经全部退出》的文章 中提到“2016年通过政策挤压及市场手段,新疆退出小型新型干法产能323万吨(兵团79万吨),涉及12家企业(兵团3家),17条生产线(兵团4条)。截止2016年底,新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水泥产能已经全部退出。表现为先进产能过剩。”
其中需要指出的是, 2006年底,新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水泥产能已全部退出,这是新疆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进程迈出的坚实一步。
不符合产业政策落后产能是指的是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明确的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若一个地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全部已淘汰,且在线所使用的生产工艺装备全部是新型干法工艺装备,从技术结构上来说,此地区的水泥产业已完成了技术结构调整。但文末的所称“表现为先进产能过剩”结论,推断其他产能都已成为先进产能,这就值得商榷。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是目前应用最广的水泥生产技术,也是最能代表科技发展水平的水泥生产方法。但在新型干法工艺装备的生产线中,若其如不能达到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经限期整改还是不能达标的话,该生产线理应被划入 “落后产能”之列。
依据国办34号文及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所明确的落后产能包括两类。一类落后产能是指淘汰类产能,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已明令淘汰的产能,也就是界定落后标准是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另一类落后产能是指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产能,也就是界定落后标准是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由前一个界定标准向后一个界定标准转变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
若区内所有新型干法生产线在生产中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都全部达标,但还是在事实上存在产能过剩,合理说法也应为“新型干法产能过剩”。在没有具体数据和事实证明地区内全部新型干法生产线都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将所有产能笼统称为先进产能,似乎结论下得有点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