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沈阳市政府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以及辽宁省环保厅关于水泥、钢铁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沈阳市制定了本市的钢铁、水泥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通告。
通告要求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应于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 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据了解,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报告制度。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报告制度。
沈阳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和康平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一般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沈阳市环保局核发。
上述4个地区之外的区域,由沈阳市环保局组织派出环保分局按属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申领流程
据介绍,两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流程为:
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公众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组织申报材料。
排污单位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主要申请内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成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
核发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申领所需材料
申领材料应当包括: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意见,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有环保验收文件的,要附验收报告和批复意见;没有环保验收的,要提供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
许可排放量申请报告,附不同核算方法的许可量核算过程。
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方案。
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提供许可排放量申请报告。
沈阳开展火电造纸行业
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辽宁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
据了解,此次火电行业检查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不包括自备电厂所在企业)。造纸行业检查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将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
根据前期排查掌握的疑似未按期持证及重点检查排污企业清单逐一进行核查,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发现清单外的无证排污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查处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污行为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检查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条件地区可对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排污要求开展检查。本次检查以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作为主要依据,判断是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对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或检查中对监测数据存疑的,应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要结合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超标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明确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要报请地方政府依法关停。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对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自行监测,以及自行监测的点位、因子、频次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执法模块启用
近日,环保部发布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许可证执法检查。根据《方案》,执法检查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检查企业名单、检查内容和结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在政府网站“环境违法曝光台”及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及查处情况。同时,加强对执法检查宣传报道力度,曝光一批火电、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的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和台账记录都将成为核查的依据和企业守法的证据。为落实相关工作,积极推进证后监管,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上相关模块已经正式开通,平台操作流程如下:
登录
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专网):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点击进入监管执法模块。
权限
核发系统内所有账号均可查看管辖范围内的监管执法信息,具有“监管执法”权限的账号可编辑执法记录。“监管执法”权限由省、市或县级管理员配置给到相关人员账号。
编辑执法记录
第一步:进入执法列表页,点击相关排污单位右侧的“执法”按钮进入执法页面。
第二步:进入“执法”页面后,点击左侧菜单可分别查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信息,点击“执法情况”切换到执法情况页面。
第三步:点击“新建”按钮,弹出新建执法信息页面,此页面显示企业信息,执法检查信息可填写文字,处罚情况可以填写文字,也可以点击“上传文件”完成附件上传。编辑完成后点击“确认添加”按钮即可添加信息成功。
第四步:完成编辑并暂存的信息,右侧有“修改”和“删除”操作按钮,编辑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即可提交修改信息。执法人员提交前可编辑,提交后仅能查看。点击“删除”按钮即可弹出删除提示框,如确认删除此信息点击“确认删除”即可删除。
拿到许可证的企业需填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企业合法排污的凭证,也是企业生产运营期所有环境管理要求的载体。第一批火电造纸的许可证发证工作已经完成,目前已进入按证运行阶段,拿到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尽快根据许可证的要求记录台账和提交执行报告。
据介绍,台账记录的内容和频次根据各个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来确定,企业可以自主记录,自主保存。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增加记录的内容——总之要使得台账能够承载起构建排放行为证据链的功能,便于企业完整地说清楚自己的排放状况。各地环保部门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合理增加对企业的台账记录要求。台账由企业自己保存,也可以上传至平台,或在环保部门要求提供时完整提供。台账记录可以采用平台提供的模板,也可以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自行制定。需要定期提交到许可证平台的执行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是基于台账的信息,分析数据、摘录要点,总结提炼的结果。执行报告中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自行监测要求中的数据记录的内容;一部分是与排放密切相关的生产运行和管理记录的内容。
因为火电、造纸两个行业企业持证排污的时间普遍较短,目前执行报告的填报重点是相对简单的月报或者季报。另外,行业类别为火力发电行业(D4411)、造纸行业(C22)的企业目前可以填写执行报告;现已获得许可证的自备电厂等其他类型的企业与主行业同步填写执行报告。
台账记录是填报执行报告的基础,完整的台账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等,是企业借此“自证守法”的重要原始依据。
台账记录平台操作流程:排污单位登录申请子系统后,在业务办理中选择“台账记录”,进入台账记录界面;下载相应类型的台账模板,作为台账记录的参考。模板包括监测信息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燃料分析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