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近日发布《关于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通报》表明,督查期间,共现场核查水泥企业224家,发现全国仍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水泥熟料企业19家,产能433万吨;水泥粉磨企业70家,产能2058.7万吨。《通报》还同期发布水泥落后产能清单及相关企业存在问题清单。其中,多家知名水泥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落后产能由于生产线老旧,环保管理水平较低等因素,在水泥生产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更多的污染物,浪费更多的资源,在此情况下,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加大落后产能环保治理难度,增加治理成本,从而达到加速落后产能淘汰的作用。环保治理已经被明确作为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手段。
记者查看了《通报》中相关企业存在问题清单发现,水泥企业存在问题主要为:未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安装窑头烟气在线监测装置;未安装脱硝设施,不能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历史数据显示部分时段烟气、氮氧化物存在超标排放,脱硫设施在线监控数据异常;企业新建熟料生产线未将环保设施作为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未安装脱硫设施,调阅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不稳定,存在超标现象;环保手续不齐全,污染物排放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环保管理混乱;原料堆场、破碎车间等均无环保相关设备等环保问题。
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提高了颗粒物、NOx的排放控制要求。新标准将PM排放限值由原标准的50毫克/立方米(水泥窑等热力设备)、30毫克/立方米(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将NOx排放限值由800毫克/立方米收严到400毫克/立方米,新建生产线排放标准为320毫克/立方米。新标规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限值,现有企业则在标准发布后给予一年半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原标准,到2015年7月1日后执行新标准。另外,新标准在原有污染物控制项目(PM、SO2、NOx、氟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氨(NH3)和汞(Hg)控制项目。
当前市场竞争压力加大,由于新标对环保要求的大幅提高,水泥企业环保投资和运行成本将明显增加。据测算,水泥企业除尘、脱硝等环保投资比例将达到10%至12%,环保设施运行将增加水泥吨成本约12元至15元。这样,对于部分老旧生产线而言,环保治理成本的增加将极大地挤压企业的盈利空间,因而不愿或没有能力进行环保治理,污染排放高于现有标准,这部分产能将自动被淘汰。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 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
2016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中指出,要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今年3月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此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在江苏南京、新疆五家渠组织召开部分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
在全国深入大气污染治理的背景下,根据2014年实施的《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34号文,水泥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速度将进一步加快。2016年全年淘汰落后炼铁产能677万吨、炼钢产能1096万吨、电解铝产能32万吨、水泥熟料产能559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340万重量箱,关闭30万吨/年以下落后小煤矿1500多处、涉及煤炭产能超过1亿吨。
据预测,未来国内水泥需求将下降至18亿吨左右,基于当前超过35亿吨的水泥产能,大批水泥企业将面临退出风险,而国家已经明确提出,将把节能环保指标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手段。相关专业人士认为,虽然作为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套措施之一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对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都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企业应该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但环保治理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手段,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仍然相对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