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26日,环保部等五部、委、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环办环监函[2017]1186号)。《通报》称,2017年2月,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8个督查组,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
这次专项督查中查出的问题可真不少,用数据表达是,河北、辽宁、新疆等14个省(区)存在落后产能淘汰不彻底的问题。共现场核查水泥企业224家,发现全国仍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水泥熟料企业19家,产能433万吨;水泥粉磨企业70家,产能2058.7万吨。有16家水泥企业存在具体环境问题。
应该看到,《通报》所公布仍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水泥产能并不是全部。在《通报》中明确指出,(所公布)落后产能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水泥落后产能清单附件中(所公布)产能。事实上,专项督查到现场核查企业数也只是一小部分,这些落后产能只是个别现象还是可称之为冰山一角,还得等进一步摸清查实淘汰落后产能,对产能清单进行再核实、再甄别才有定论。但,可以说的是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只是个别现象的概率不会太大。在历次全国性环保、安全大督查中,查到此类现象还真不算少。就在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公告对1家央企201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其中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方面提到,至2015年底,集团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600万吨;所属子公司违规租用落后产能139万吨。而在这次落后产能清单中,该企业也涉及到5家105万吨水泥粉磨产能。
现在,《通报》要求,相关省(区)对存在落后产能淘汰不彻底的问题,即仍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企业,抓紧整改落实,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到对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今年2月,工信部等十六部门下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意见》对落后产能定义为,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
落后产能中淘汰类产能是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规定的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在淘汰期限上作出明确规定,除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立窑明令应予2012年底前淘汰,其他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淘汰期限是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应立即淘汰。无论以2012年年底前计,也无论是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目录》“立即”计,事至2017年2月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查时,依然还有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企业。这样的“懒政”现象不应只是限于要求“抓紧整改落实,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对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这样做法从某种程度上只是“下不为例”复制版本。
《通报》提出,对落后产能装备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零容忍”震慑态势。对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及时、执行推动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责问责。那是否就从这次专项督查做起,发现了一起、就处理一起,做到“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形成震慑态势。否则,也许还会再次复制“下不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