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公司称,公司代表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诉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5山水SCP001”发行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本金、逾期违约金,以及以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公司将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