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建筑石料需求持续旺盛,价格不断上涨,建筑石料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受到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切实提高建筑石料资源保障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做好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筑石料资源是重要的国有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安全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依法依规加大建筑石料资源供给,稳定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布局建筑石料资源开采区和采矿权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地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引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的思路,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承载、土地开发、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建筑石料资源开采区。
(二)优化各地采石场指标配置。维持全省采石场数量1150个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变,对各地指标进行优化调整,今后将根据各地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同时结合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各地要用足用好下达的采石场指标,确保建筑石料资源供应量充足。
(三)明确建筑碎石类建筑石料产能任务。按照全省年产建筑碎石类建筑石料30000万立方米(实方)的总产能要求,细化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年度产能任务(详见附件)。各地要确保在2022年底前按任务要求如期达产,并在之后按年度总量平衡的原则,对因资源耗竭或政策性关闭采石场而退出的产能,及时新设置采矿权予以增补。
(四)建设一批建筑石料生产基地。各地要按照产业聚集、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的要求,建设一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广州、珠海、韶关、河源、惠州、江门、阳江、肇庆、清远、云浮等市要重点建设若干储量规模1亿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
(五)同步规划机制砂产能。形成建筑石料开采、机制砂生产一体化的产业体系,通过以建筑碎石类采矿权配套机制砂产能等方式加强机制砂资源保障。鼓励建筑石料采矿权人按建筑碎石类产能同步配套20%以上的机制砂产能。支持鼓励现有采石场增设机制砂生产线。
三、多措并举,全面提高建筑石料资源保障能力
(一)强化出让计划实施。各地在制定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时,要将建筑石料采矿权作为出让重点,未能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出让计划一经制定,要迅速有效投放采矿权。政府已经征用(租用)土地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赁人)主动申请的,优先纳入出让计划。
(二)推行“净矿”出让。各地要积极推行资源储量查明、矿区土地权属清晰、土地处置到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净采矿权出让,不得擅自设定非法定准入条件。在制定或实施采矿权出让计划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镇级人民政府对拟设采矿权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使用林地等准入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绕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设置该采矿权;不同意设置的,应明确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作为制定或实施采矿权出让计划的依据。净采矿权以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在确保竞争性的前提下,可以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出让起始价。
(三)支持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再利用。对于已关闭、废弃或采矿权已灭失的采石场和采矿许可证证内资源濒临枯竭的现有采石场,原矿区范围和矿山工业场地毗邻区域仍有资源的,支持鼓励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促进资源科学合理安全再利用。对于拟出让资源矿区范围、矿山工业场地范围已有土地使用权人(承包人)或现有采石场采矿权人的,应先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或转让有关资产、协助办理相关转让手续、限时交出场地、积极配合采矿权出让等的书面承诺或协议。
(四)引入“资产包”处置方式。为保障净采矿权出让顺利实施并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采矿权出让环节可将涉及从原权利人取得使用土地(林地)权利费用作为附加费用纳入“采矿权出让资产包”。利用现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重新出让采矿权的,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可将原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使用土地(林地)费用、生产生活设施(生产系统及采选设备)剩余价值等,经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合并纳入“采矿权出让资产包”。“采矿权出让资产包”由采矿权竞得人直接支付给原权利人。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探索“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开发模式。统筹考虑、一体化规划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开发利用。拟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需进行土地开发平整、采挖建筑石料资源且符合采矿权出让条件的,鼓励先设置采矿权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可通过支持鼓励山体整体开发推平后平整为建设用地、平地下挖开采结束后作为余泥渣土填埋场或建设为矿山景观公园等方式实现。采用上述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结合后期土地开发利用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编制有关技术方案报告,并依法统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采矿权出让时,要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开采完成期限及限期退出场地等条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县优先保障,省将结合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政策予以倾斜支持。
(六)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现有固体类矿山在确保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的前提下,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利用其尾矿资源以及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开采方式、开采顺序不可避免产生的废石弃土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无需补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现有固体金属类矿山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除开采已批准的主矿种外,在不改变开采主矿种的前提下,允许按新增矿种和新增资源储量的方式开采砂石土资源,按市场评估价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核算并补征收出让收益,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前,在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
(七)鼓励现有采石场提高产能和及时复产。支持现有采石场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涉及更改开采方法、开采顺序、开采工作要素、开拓运输方式等内容的,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于被临时关停、整顿的采石场,各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积极作为,指导采矿权人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
(八)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执法罚没砂石土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销售收益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管理。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没收的砂石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销售收益作为罚没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管理。鼓励现有矿山企业及有能力解决土石方堆放场地的单位参与竞买,销售底价可参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鼓励销售的砂石土用于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
(九)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下发前(即2017年12月29日前),原采矿权登记机关已出具同意扩大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或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以及现有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分阶段出让资源的,可按市场评估价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继续按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四、简政高效,切实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一)简化建筑石料资源采矿权申请材料。矿山企业编制建筑石料资源采矿权申请资料时,可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砂石土、石材开采加工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应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同步审批,落实“马上办、简化办、高效办”要求,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
五、齐抓共管,形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从保供给、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敢于担当,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切实提高供应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在保障建筑石料资源供应的同时,要严格落实依法采石、生态采石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依法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职,强化政策联动,促进产业升级,共同营造有利于砂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大监督力度,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及污染环境行为,严防破坏性开采、滥采乱挖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督促采矿权人严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廉政建设和追责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落实关于干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打招呼行为记录制度,严守廉洁自律底线,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主体责任不落实、不担当作为、推诿扯皮、执法监督不力等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相关中介机构,一经查实,一律列入诚信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所指的建筑石料资源包含建筑碎石类、水泥原料类和饰面石材类等三类矿产资源,各类具体包含矿种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有关规定确定。其他陆域开采建筑用砂及普通粘土类矿产参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4〕71号文)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27日
广东省建筑石料产能任务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