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环保部发布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中《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中,强调了对水泥生产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意见稿中,认为近年来水泥行业有组织排放在排放标准的严格要求下,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但在无组织排放的管控方面,企业的控制措施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完善水泥工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进一步降低水泥工业的污染排放是非常必要的。
文件中对水泥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明确了开采、破碎、粉磨、烘干、煅烧、包装与发运、共处置等7 个工艺无组织排放环节,要求采用集中收尘控制,安装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所有工艺设备要求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