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两类水泥企业可不停产!

2020-10-12 16:34:39

免于停限产的企业、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

甘肃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 修订版)》的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

Ⅲ级响应措施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地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保证主要污染物 SO2、NOx、PM、VOCs 减排分别达到10%以上(各市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 SO2和 NOx 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 20%)。

②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③预警减排清单中停产、限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限产措施。

④实施冬季重点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生产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

Ⅱ级响应措施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地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保证主要污染物 SO2、NOx、PM 减排分别达到 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 SO2和 NOx 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 40%),VOCs 减排 15%以上。

②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产、限产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③预警清单停产、限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限产措施。

④实施冬季重点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

⑤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陆港、物流(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⑦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活动;

⑧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⑨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频次。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市(县)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保证主要污染物 SO2、NOx、PM 减排分别达到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 SO2和 NOx 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 60%),VOCs 减排 20%以上。

②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③预警停产、限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限产措施。

④实施冬季重点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

⑤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陆港、物流(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⑦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活动;

⑧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堆场、料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⑨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此外,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建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保障民生企业可在满足保障任务前提下制定减排措施,涉及民生企业包括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等企业,涉及居民供暖等保障民生的电厂、水泥等企业,也包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辅材料的企业,由各市(州)人民政府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免于停限产的企业、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

附件:《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 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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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停限产的企业、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

2020-10-12 16: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