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意见》指出,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这是《环境保护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去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规定》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是督察进驻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近日,见到一条“吉林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平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信息。根据安排,吉林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时间为20天(2020年5月12日-5月31日)。督察组组长李大法强调,环境保护督察是对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次“全面体检”,是对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体部署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推进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情况、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月18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四平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一、二批),计涉有11家单位。其中有2家水泥企业列入。
这2家水泥企业交办问题基本情况都是污染严重。调查核实情况都是,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在是否属实一栏中填的内容都为“是”。也就是说,污染严重。
将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列下:
经调查,(一家)水泥公司年产16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环保手续齐全。由于市场原因,2020年4月启动生产以来,只启用一台磨机(共四台磨机)夜间正常生产。该公司生产设备都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粉尘部位均安装布袋除尘器。该公司正常生产时每季度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检测一次。2019年企业正常生产时,经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检测显示,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要求,但不是零排放,仍有粉尘产生。
经调查,(另一家)水泥公司2500t/d水泥熟料扩建工程项目于2005年取得原吉林省环保局的批复,于2008年通过原吉林省环保局验收。该公司有一条日产2500吨预分解窑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和2台水泥磨,其中水泥窑自2019年11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水泥磨自2020年4月开始生产,现场水泥磨布袋除尘设施正常运行,有更换记录和巡检记录。2020年4月份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数据显示污染物排放指标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但不是零排放,仍有粉尘产生。
从调查情况得知,两家水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在生产过程中做到达标排放。应该判定为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令人不解的是调查情况最后挂了个“尾巴”称,但不是零排放,仍有粉尘产生。那是不是说,虽做到达标排放,不还是有粉尘排放,没有做到零排放,因此,污染严重属实。这样结论未免让水泥企业真的是无从适应,怎么努力也达不到“零”啊!(在处理和整改情况内容中没对此提出要求)
当然,对于水泥企业也有在工作中值得改进的地方。去年9月,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意见》要求加强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在强制公开内容基础上自愿拓展信息公开内容。引导企业以“厂区开放日”等方式,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水泥企业必须按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规定,公开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在内法定六项信息。同时,主动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可以说,企业的生存绝对离不开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相互支持。
不过,作为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是否符合督察的“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要求,是否也应“回头看”一下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