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2017-05-19 09:02:38

按照《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

  记者5月17日获悉,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计划》旨在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促进我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计划》要求,按行业分步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计划》要求,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计划》明确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可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自行确定和计算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申请事项,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核发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对简化管理的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余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按照《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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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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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cip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partments timely publicize and interpret the requirements of inefficient and ineffective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an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enterpris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and organize enterprises to complete self-examination by the end of October 2024.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self-examination, enterprises should formulate rectification measures and actively promote rec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