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公布尚达平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同力水泥原总经理尚达平利用职务之便,共计收受贿赂逾176万元,一审被法院判处40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此前,2016年7月,同力水泥发布公告称解除尚达平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尚达平,男,1962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汉族,硕士研究生,原河南省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2005年至2011年间,时任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省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尚达平,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鲁某承接郑西高铁张茅隧道项目、郑西高铁中铁七局项目的水泥运输业务。为表示感谢,鲁某先后送给被告人尚达平现金15万元。在被告人尚达平让其帮忙卖售鹤壁市未来凤凰城小区房产时多给被告人尚达平人民币5万元,并在借用该笔钱期间支付被告人尚达平利息人民币45883.13元。2010年鲁某将一辆豫F×××××号二手途胜SUV汽车借给被告人尚达平无偿使用,至今未予归还。经鉴定,涉案的豫F×××××号途胜SUV汽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
二、2006年,时任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尚达平,利用职务便利,将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散装罐火车无偿交由李某1使用。李某1于2008年将该车归还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车辆归还后,被告人尚达平收受李某1贿赂款30万元。
三、2006年,时任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尚达平介绍李某2为其公司代理中标郑西高铁水泥供应项目,期间被告人尚达平利用职务便利,将代理费由每吨5元提高至7元,并与李某2商定项目结束后收取贿赂款。2010年12月得知李某2退休后,被告人尚达平到西安收取李某2人民币30万元贿赂款。
四、2006年,时任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尚达平,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1承接到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的宛平、南邓等高速水泥供应项目的水泥运输业务及郑西高铁中铁七局项目的部分水泥运输业务,后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尚达平分多次收受张某1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万元,并于2007年让张某1为其购买的绿地老街四期房产缴纳人民币20万元房款。
五、2012年,时任河南省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尚达平,在负责“同力水泥”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工作期间,在得到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张某2承诺事成后给其15%-20%的介绍费后,利用职务便利,介绍并帮助张某2成功取得该项业务。2016年5月应被告人尚达平的要求,张某2将人民币187406.8元兑换成2万英镑送与被告人尚达平。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达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尚达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尚达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63289.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