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有感于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

2017-04-26 11:46:18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利用两年半时间在全国开展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利用两年半时间在全国开展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要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选用质量高、防尘效果好的水泥包装袋。并为此设定了完成治理时间目标。针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进度,时间目标设定为三档:

  1、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企业,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整改到位;

  2、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3、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整改时间为什么设定那么长?

  国办发〔2016〕34号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今年2月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在安全方面明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安全方面达不到要求的规定是立即停产整改(停业整顿),34号文件给出的整改期限为6个月。但专项行动要求整改期限从1年零2个月到两年零8个月不等。

  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必达标?

  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要求为三级,达不到要求应该指达不到最低要求三级(钢铁行业是这样明确的)。在专项行动中并没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企业定下达标期限,反而在完成治理时间目标上,将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企业作为认定为可以存在的一类企业,只不过在整改期限相比达标企业要求提前些,不过给出的整改期限也高达1年零2个月。难道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不用归入落后产能?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要求更宽松?

  按《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有关“职业健康”类目标准分值为38分,折算到评定所用百分制为5.8分。从分值上,对一级企业≥90、对二级企业≥75来说,5.8分实在算不上什么份量。

  但问题是,在评定标准考评内容中明确要求,生产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与《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 16911)及《车间空气中呼吸性水泥粉尘卫生标准》(GB 16238)的相关要求。即使此小项分值为5分(相当于百分制0.8)全扣完,或许对标准化总得分影响极微。但作为企业,如果存在这项隐患,考评中就有隐患排查内容,在标准化考评阶段将此作为下一步治理事项难道不是必须的吗?难道还要等专项行动?难道还可慢至两年零8个月?

  智能化的推广,给包装和装车环节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可使包装和装车环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有质的飞跃。难道在又有先进技术的支撑下,包装和装车环节治理改造还要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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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利用两年半时间在全国开展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

2017-04-26 11:46:18

During the exchange, both sides expressed the hope that they could further explore cooperation opportunities in the future and work together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cement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