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去产能:清理僵尸企业才是重中之重

2017-04-16 09:46:39

清理僵尸企业,涉及企业产权、职工就业、债务存废等一系列复杂敏感问题。任务艰巨、难点不少,这也许是前一阶段去产能捷报频传、处置僵尸企业却动静不大的原因。

  随着去产能的推进,市场供需关系正逐步得到改善。不过,要想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去产能仍需要进一步深入。2017年被认为是去产能的攻坚之年,“坚”在何处?“攻”向何处?这是相关政府部门和业界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本期,我们推出去产能系列评论的第三篇《清理僵尸企业才是重中之重》。僵尸企业既是去产能的重点,又是去产能的难点,能否完成僵尸企业的彻底出清,将是衡量本次供给结构性改革成果的关键。

  最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明确指出,要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把清理僵尸企业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点。会议为去产能指明了方向和要害,意义重大深远。

  僵尸企业和过剩产能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僵尸企业是产能过剩的供给侧根源,产能过剩是僵尸企业存在的市场表现。所以只要僵尸企业真正得到处置,过剩产能自然得以消解,清理僵尸企业才是治理过剩产能的重点。

  判断去产能是不是成功,既不是看产能利用率,也不是看一时的价格水平,僵尸企业是否还存在?产生僵尸企业的土壤是否得到根治?才是产能是否还过剩的可靠检验标准。

  僵尸企业得到有效治理的标志,是市场机制在产能和产量调节中,已经有效地起到决定性作用;市场供需已经按市场规律实现健康均衡;供给侧生产企业的投资经营,也已经回归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相反,如果去除的产能,不是由市场机制公平识别的僵尸企业产能,而是根据其它非市场标准、通过其它非市场方式圈定的产能,去产能就走错了方向;如果产生僵尸企业的非市场源头并未得到根治,去产能就不可轻言成功。

  一、僵尸企业是牛鼻子

  僵尸企业违背市场规律,宁可亏损也要生产,制造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虽然破产却不倒闭,阻碍资产流动,扭曲资源配置,严重恶化了经济生态。

  僵尸企业是行业害群之马,其存在导致产品价格长期低迷,拖累所在行业多数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以钢铁业为例,2015年钢铁业全行业亏损,2016年市场虽有所回暖,钢协会员企业利润率也仅为1.1%。众多企业负债率不断攀升,骨干员工流失,设备更新和技术开发投入力不从心,供应链和市场地位孱弱。在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基础性行业,倘长此以往,不但自身难以转型升级,还将制约制造业的整体振兴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僵尸企业往往在当地财政、就业中有相当比重,和当地其它企业的命运休戚与共,使其在地方经济乃至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一般而言,企业无法生存,本来应该及时有序退出市场,地方经济虽一时失去依赖、但可尽早谋划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与此相反,若是借输血补贴苟延残喘、甚至盲目投入力图做大的短期行为,必然使地方经济转型错失良机。东北一些地区目前的经济困难,应该与此不无关系。

  僵尸企业是积聚金融风险的温床,倘积重难返便可能导致更大的危机。主动有序清理僵尸企业,能逐步可控地释放化解风险,避免危机爆发。对僵尸企业潜伏的金融风险切不可低估,迄2016年一季度末,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114万亿,杠杆率高达169%,远高于95.5%的世界平均水平,更高于发达国家的89.4 %。企业债务主要集中在国企中,规模为81.2万亿,占到了175.4万亿总债务的近一半,远超出正常经营的需要。需要指出的是,这其中就沉淀了相当规模的僵尸企业债务,不但永远不可能偿还,若不加清理还会继续累积增长。

  目前国企资产负债率账面为60%左右,账面资产负债率貌似还可以承受,这背后却是因资产高估造成负债率虚低的假象。产能过剩行业中重资产企业居多,固定资产占比大,资产流动性差,如果用更能反映偿债能力的流动比或自由现金流来衡量,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偿债能力更不容乐观。最近两年爆发的中钢集团、东北特钢、山西一些钢企以及钢贸企业的债务违约,不过是冰山一角。更何况产能过剩行业资产体量大、供应链长,债务风险容易传导蔓延殃及全局,长远看僵尸企业的债务,可能是仅次于房地产的金融风险策源地,必须在处置僵尸企业中,主动化解其债务风险。

  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僵尸企业现象容易被经济繁荣和大量补贴所掩盖,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并被及时治理。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僵尸企业的危害日益明显,处置僵尸企业已经刻不容缓。

  二、处置僵尸企业的难点和关键

  清理僵尸企业,涉及企业产权、职工就业、债务存废等一系列复杂敏感问题。任务艰巨、难点不少,这也许是前一阶段去产能捷报频传、处置僵尸企业却动静不大的原因。

  处置僵尸企业最引人关注的难点,是对相关方的利益补偿和处置。这涉及政府和股东、企业和职工、供应和配套服务商、经销商和下游企业、债权银行和其它债权人等方方面面,以有限的处置成本平衡各方利益诉求,难度极大。许多企业的兼并、转让、破产之所以难以推进甚至酿成血案,表面看原因形形色色,归根结底还是利益攸关,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要难”。对清理僵尸企业受损失各方给予一定利益补偿,是改革的代价,必须正视和付出。

  当然,利益问题要妥善处理,关键还要吸取上世纪末一些国企处置的教训,严格依法,公平、公开、防止腐败。只要工作得力,困难不难克服。例如今天的职工安置,和上世纪末国企下岗潮相比,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各级财政的扶持实力、劳动力市场的发达程度和供需态势、城市家庭的收入和供养、财务和资产状况,已不可同日而语。因此,职工安置,不应该成为处置僵尸企业的障碍,不少企业最近对此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

  处置僵尸企业深层次的困难,在于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而非行政命令、严格依法处置。这对习惯于行政命令、往往急于求成的政府部门而言,是个不小的挑战。依法处置最起码的要求,是关停企业或生产线,必须于法有据,不能一纸红头文件、几条部门规定甚至会议决定,就随意侵犯包括使用权在内的企业产权、决定企业生死大计。不能置市场标准于不顾,把产品质量、环保治理甚至工艺方法,当做判定僵尸企业的标准。企业的质量或环保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管处置,不可乱安僵尸企业罪名。处置僵尸企业,更不能用下达指标、限期完成搞运动的办法,运动轰轰烈烈,一时政绩彰显,但诱发罔顾法纪强迫命令、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是历来的教训。

  不用行政命令,如何淘汰僵尸企业?其实在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下,僵尸企业自身并无法生存,必须依靠政府补贴、银行续贷或其它拖欠赖账方法。如果依法监督约束政府预算、依法严格管理银行信贷、依法坚决保护债权人权益,切断对僵尸企业的非法输血渠道,僵尸企业自然现出原形,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得不关停。清理僵尸企业,实质是清理非法补贴和违背市场规律的护身符。釜底抽薪,依法“逼停”,而不是违法“强关”,是为上策。

  对僵尸企业资产债务和利益处置,目前基本还是以一事一议的谈判博弈为主。但十年前我国就已经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特别是其中的破产保护条款,对处置僵尸企业,本来有很好的指引和规范作用。遗憾的是目前无论是制度配套,还是司法实践,都还远不能成为处置企业的主流方式。应该提倡鼓励在僵尸企业处置中,更多通过破产保护的司法途径,在实践中提高完善破产保护的司法能力。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探索中,还可以尝试创新更符合国情的途径。

  处置僵尸企业最根本的难点,在于有关方面的观念。转变观念,是克服僵尸企业处置中诸多困难的关键。目前,只有及时转型调整观念,才能适应经济新常态。漠视经济发展有起有伏的客观规律,不懂得新陈代谢、有生有死,方为企业健康生态之类的旧观念,只会让僵尸企业继续危害产业和经济肌理。

  三、改革是根治僵尸企业的治本之策

  和经济理性完全相悖的僵尸企业,能够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而非少数案例长期存在,显然已不能归咎于个别企业的失误。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才是根本原因。清理僵尸企业,不能仅仅着眼于僵尸企业的一时去除,而应该按照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推进体制改革,方为治本之策。

  对僵尸企业财政补贴,说明政府预算制度的健全,仍任重道远;对僵尸企业缺乏鉴别能力、或明知是僵尸企业仍继续放贷,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银行业的监管不到位,难辞其咎;僵尸企业难以通过破产兼并及时退出市场,反映企业破产制度和资本市场,相应的功能还相当不健全;房地产畸形、投资过热,也给僵尸企业制造了喘息机会;但僵尸企业所暴露的体制缺陷,还是以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最为集中。

  毋庸讳言,虽然过剩产能行业存在各种资本成分,但僵尸企业的成员却基本是国企。经营失败的民营企业难得救助,只有退出市场,并无加入僵尸企业行列的资格。因此论及僵尸企业的产生和处置,国企的体制和改革,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上世纪末的国企改革,其实质也是对僵尸企业的一轮淘汰。但当时国企深层次的体制弊病基本未被触动,改革虽有成果但难言成功。经济一旦进入新常态,“裸泳者”再现原形,当下各种债务违约、巨亏和腐败丑闻、债转股或并购故事中,无不似曾相识燕归来,频现当年被救助者的身影。这不啻是国企改革一份生动的历史教材。

  从根本上治理僵尸企业,既是国企改革的需要,也是检验国企改革是否取得实质性突破的重要标准。任由僵尸企业苟延残喘消耗国有资产,是国有资本的最大流失。

  但愿通过清理僵尸企业,能够推动国企改革深化认识、触动体制、根治痼疾,僵尸企业也将成为永远的历史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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