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公布了上海市交通委、深圳市教育局、北京市住建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部分省区市在“新居配”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案件及处理结果。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今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安排,要求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排除限制竞争。
“新居配”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多起举报,反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调查,分别听取了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房地产企业和住宅业主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督促相关地方对照《反垄断法》,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国共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出台了“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各地高度重视,及时清理纠正。截至目前,已有10个省份完成清理调整工作。
北京混凝土行业管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会同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向社会公布各主要标号混凝土质量控制价标准。质量控制价先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测定(实际根据协会全体会员自行报送的混凝土成本价简单算数平均后测定),后报北京市市住建委评估后确定。2016年6月份,协会两次召开会议,在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范围内商定限定混凝土销售价格、稳定混凝土市场的具体措施,讨论形成了《关于执行“质量控制价”的决定》和《北京市混凝土行业诚实守信自律准则》,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北京市住建委和协会网站2016年5月5日发布的质量控制价。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在2016年7月15日以前完成变更”。同时,对未执行质量控制价的混凝土企业,制定了开除会籍、提请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剔除保障房推荐名单等处罚措施。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后,北京市住建委认识到,出台质量控制价政策,引导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符,表示将积极进行整改,对已经发布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进行清查,对涉嫌垄断的政策措施坚决进行纠正。2016年10月19日,北京市住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文中明确废止上述2014年《通知》,并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预拌混凝土。
纠正上海黄浦江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
根据举报,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上海市发改委,对上海市交通委在黄浦江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 2009年12月,上海市交通委在行业发展规划中提出支持经营者统一票价的管理措施,下发文件提出“鼓励客位共用”,表示将“支持游船经营人开展统一票价、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经营合作”。随后,引导经营者组建以统一票价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平台。平台组建之初,上海市交通委即指导协会和企业出台《公共航班船舶换船替换办法》、《公共平台运力管控办法》等严格限制进出公共平台的文件,并明确提出坚定不移推进公共平台建设,要求各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并通过责令停航等措施,强制要求所有游船企业加入公共平台,执行统一票价。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后,上海市交通委承认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政策理解不到位,具体行政行为欠妥,表示将积极整改:承诺规范游船票价管理,明确各类型船票价格由游船企业自主决定,不再要求协会协调价格,不再接受行业协会票价调整申请,避免同一类型游船产品实行统一价格。同时规范公共平台管理,明确公共平台代理功能仅限于根据企业自主制定的船票价格进行售票。游船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平台。
纠正深圳市中小学学生装管理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
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教育局在中小学学生装管理工作中,滥用行政权力,统一价格,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进行了调查。
2011年深圳市教育局在招标公告中公布此前测算的成本价格(比未招标前售价平均高出13.73%),并要求投标企业按照保本微利、不得低于成本价格的原则报价。在2014年招标中,深圳市教育局采用了折扣率报价方法,要求投标企业报价不高于2011年最终确定的执行价格,投标人应对所有产品按同一折扣率计算报价。同时深圳市教育局在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审标准方面,设定了明显有利于本地企业的不合理条件,使得外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针对上述问题,深圳市教育局承诺,“在以后类似招标中不在招标前公布任何指导价格,将修订学生装管理办法,考虑完全由市场自行定价”,“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改部门的要求,在2014年招标文件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招标需求内容,配合政府采购部门制定规范合格的招标文件”,同时承诺要“深入学习研究《反垄断法》,在2014年招标主动整改的基础上,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主动改进,确保更加依法依规开展学生装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