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诉景泰县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景泰县财政局未依法追缴180万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行政不作为以及被告应依法对甘肃青龙水泥有限公司获取的180万财政奖励资金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为诉讼请求。
合议庭审围绕甘肃青龙水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事实、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人对被告提起的公益诉讼条件是否具备等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公益诉讼人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能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倒逼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则认为自己也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收到检察院的建议书后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并非不作为,未追回资金有多种原因,与公益诉讼人定性不确定、建议不明确也有一定的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起诉。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