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关于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6-12-22 10:41:20

2016年9月至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6个省的39家建设单位(含10家中央企业分(子)公司)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查阅了15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1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现场核查了15家建设单位。本次专项检查发现4家水泥相关建设单位存在问题。

  2016年9月至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6个省的39家建设单位(含10家中央企业分(子)公司)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查阅了15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1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现场核查了15家建设单位。本次专项检查发现4家水泥相关建设单位存在问题。

  湖州南方矿业有限公司小石山石灰石矿年产60万吨水泥用石灰岩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发现六个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未落实体检复查人员的要求。二是建设单位未出具报告评审意见,未对报告的修改情况进行确认。三是缺少外委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等情况的调查。 四是职业卫生检测方面,没有明确现场检测是在驾驶室内还是室外;缺少对已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氧化碳的现场检测;缺少粉尘采样的依据;未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五是职业病危害评价方面,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未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日常监测数据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数据;缺少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未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为前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缺少对职业病危害操作规程的符合性评价;缺少对外委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评价及体检复查落实情况的评价;缺少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的预期分析。六是补充措施及建议不全,如缺少对外委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操作规程等的建议。

  华润水泥(龙岩)有限公司在龙岩市新罗区冬瓜仑矿水泥用灰岩矿整合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现六个问题。一是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二是建设单位未出具报告评审意见,未对报告修改情况进行确认。三是工程分析中各岗位作业内容描述不完整以及现有企业概况和利旧工程内容描述不完整。 四是职业病危害评价缺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频率分析;维修工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不全;矽尘的危害分析与评价不完整;未识别凿岩作业时产生的手传振动危害;拟建项目部分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范围预测不准确;未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价;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状况、辅助用室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其符合性评价不全面。 五是补充措施针对性不足,建议不具体。六是在未给出采取补充措施及建议后主要接触危害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中材湘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5000 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及9MW 低温余热发电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发现十四个问题。一是包装岗位密闭除尘设施不全。二是未按标准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三是职业卫生制度有缺失,职业卫生档案不规范,劳务派遣作业职业卫生管理不到位。 四是新建项目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五是现场警示标识设置不规范。六是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未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公布的内容不具体,一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上墙。七是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报告评审和自验收。八十专家组对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不符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要求。九是专家组对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意见不符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第二十六条施行说明要求。十是建设单位未出具评价报告评审意见,未对报告修改情况进行确认。十一是建设单位未出具自验收报告,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十二是现场调查中未提及余热发电、品质部等所用原辅材料且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不完善。十三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结果可信度不高,建议核实;未对装袋和发运的局部排风装置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十四是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不准确。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下六个问题。一是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不规范。二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制度及计划不具体。三是外包作业职业卫生管理不到位。四是职业卫生公告栏缺失。五十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不规范。六是包装等岗位缺乏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具体通报情况如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部分省份和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6年9月至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6个省的39家建设单位(含10家中央企业分(子)公司)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查阅了15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1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现场核查了15家建设单位。

  从专项检查情况看,各地区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主体责任”为目标,创新推进监管工作,如甘肃、湖北等省建立专项考核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2012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区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逐年上升,检查发现92.3%的建设单位全面执行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评价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专项检查发现39家建设单位存在各类问题358项(详见附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到位。现场核查的15家建设单位存在防护措施问题33项。其中,46.7%的建设项目未设置通风排毒、密闭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设置不符合要求,40%的建设项目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不合格,有的接触粉尘岗位配备无防尘效果的棉纱口罩,有的接触毒物岗位配备防尘口罩,33.3%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施、急救药品的设置与配备不合格。

  (二)职业卫生管理不规范。现场核查的15家建设单位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69项。其中,73.3%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标准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告知卡,40%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或职业卫生档案不全,33.3%的建设项目有毒物品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6.7%的建设项目劳务派遣作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严重缺失。

  (三)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问题突出。36份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存在质量问题256项。其中,86.1%的评价报告补充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增设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议未给出具体地点、种类和技术要求。15份预评价报告中,工程分析与类比调查不到位、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劳动定员不清的占80%,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的占46.7%。21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未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参数检测的占85.7%,未对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的占52.4%。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确保整改到位。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督促建设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务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二)从严把关,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培训,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央企业要带头守法,发挥表率作用,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

  (三)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部门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7月2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针对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随机抽查、暗查暗访、专家“会诊”、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工作场所尘毒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全力维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

  附件: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问题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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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至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6个省的39家建设单位(含10家中央企业分(子)公司)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查阅了15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1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现场核查了15家建设单位。本次专项检查发现4家水泥相关建设单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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