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持证排污、依证守法

2016-11-22 11:53:47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方案》指出,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方案》指出,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在许可中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实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

  按《方案》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要求,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此规定,水泥行业企业应在2017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应及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方案》对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要求为,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将明确许可内容。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中还将载明,当地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内容。具体要求环境保护部将制定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办法。

  《方案》明确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业要做到: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业要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要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方案》要求环保部门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要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方案》中明确提出,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这就明确了,如企业发生数据与所上报报告不一致,且说明不了,又无法提供原始记录,可以认定必有“猫腻”,予以处罚。

  《方案》对于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明确要给予政策倾斜。其中有,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即贯彻了企业少排放可获益的环境管理原则。

  《方案》还明确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要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做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方案》规定,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之前,如有将环境影响评价视为走过场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水泥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可能要受点“折腾”了。

  《方案》要求加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不久前,就有《新京报》对水泥业内一家大企业集团报道称,在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网站该集团上市公司环境表现一栏共有102条环境监管记录,这使得其在1154家被监测的上市公司中,长期占据着环境监管记录数量前列位置。如果继续这样的话,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下,这类企业将不是那么容易“混”过去了。

  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实施,必将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持排污许可证排污、依排污许可证守法是水泥企业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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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方案》指出,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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