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自2016年11月1日起,青岛市将全面实施《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共5章81条,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燃煤污染防治:淘汰、拆除不达标燃煤小锅炉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制度;二是民用散煤管理和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制度;三是燃煤锅炉整治,明确要求淘汰、拆除不达标排放的燃煤小锅炉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四是明确燃煤机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要求,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发电上网;五是对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水泥等工业项目
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源头控制,明确要求县以上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并对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逐步实施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二是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和易产生泄漏的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作出规定;三是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提出要求;四是对恶臭污染防治作出规定,明确规定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应当设置合理防护距离;五是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提出要求;六是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管理以及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