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朱先生制作了一面“依法维权,为民解忧”的锦旗送至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局及县消委会维权人员表达感谢
本网于10月10日发布了一则题为《广东河源调解一宗水泥质量纠纷案 替消费者追回27万》的新闻,报道了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源县市监局)解决了一起“关于水泥质量的问题”维权投诉事件。
新闻报道,根据消费者朱先生的反映,今年8月21日,其在仙塘镇某公司(水泥厂)购买了70吨某牌子的水泥,共15万元,使用后发现水泥出现不凝固的现象,造成工程拖延,重新返工,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朱先生随后向厂家反映并要求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遂投诉至12345政府热线进行维权。经过东源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协调商谈,最终以销售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水磨复原费用共计人民币27万元整为结果解决纠纷。
对于处理结果,文章作出“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的表述。此类文章一般为官方通讯员所写稿件,在告知公众事情处理结果的同时对自身进行一定的宣传。通讯员在写稿时为了达到宣传目的,经常会使用“圆满”、“成功”等褒义词对事件进行“嘉奖”。可是,在广东河源的这一纠纷案中,事情是否真的圆满解决了呢?笔者在此要提出质疑。
何谓“圆满”?没有缺陷与漏洞,使人满意的结果叫做圆满。但从报道内容来看,这一结果应该是不够使人满意的。尽管报道中有“9月21日,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最终以销售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水磨复原费用共计人民币27万元整”的描述,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初次沟通时,消费者朱先生提出的解决方案要求的赔偿额为60.45万元,而售货方是拒绝这笔高额赔偿金的。同时,售货方出示了售予朱先生的这批水泥在2016年8月11日及2016年8月19日的厂家化验室合格证。
到这里,笔者有了一些疑惑。既然有合格证,又怎么会出现质量问题?如果质量没有问题,售货方为何会同意最后的协调结果?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合格证是如何获得的?在整起纠纷案的调节过程中,东源县市监局又是如何协调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不知东源县质量监督部门在解决了这起“关于水泥质量的问题”维权投诉事件中该有什么担当?
如此细思,这起水泥质量纠纷案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若真要“圆满”,还需思考上述问题,分析事件原因,看到事件背后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