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知。《计划》以2016年未达标盟市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3.5%(已达标的PM2.5年均浓度不得高于201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相比均下降2.8%为目标,并为此部署了五大重点任务。以下为具体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2016年9月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全面推进2016年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6年未达标盟市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3.5%(已达标的PM2.5年均浓度不得高于201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相比均下降2.8%。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6年,继续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计划完成874台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总计3225.3蒸吨。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积极开展在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强化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杜绝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
2.加快推进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工业烟粉尘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步伐,火电、钢铁、焦化、水泥、锅炉等重点行业全面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2016年,计划完成65个重点项目的除尘改造。积极开展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争取年底前完成1594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力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石化、化工、焦化、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摸底调查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算工作,石化行业要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6年,完成石化、化工、焦化等13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继续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力度,2016年底前,完成880座加油站、10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快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4.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继续加大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力度,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内建建〔2014〕114号)要求,所有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扬尘控制措施,达到绿色施工的要求;加强城区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在落实全部密闭运行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在主城区道路限时段运行的措施,减少对城市带来的扬尘污染;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2016年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力争达到47%,较2015年提高6个百分点;完善企业煤场、料场、固废等各类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堆场加大治理力度,有效控制堆场扬尘污染;加强矿山开采污染治理,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加大矿山复垦力度,提高矿山复垦率,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
5.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积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公交分担率。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力度,2016年,更新和新增的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到15%;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完善机动车年度检验制度,提高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力争到2016年底,环保标志发放率80%以上;各盟市要继续加强黄标车管理力度,扩大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严格路检路查,严禁黄标车在禁行、限行区域内行驶,有效减少黄标车对城市空气的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加快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区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禁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转型
1.严格控制过剩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化解工作,编制过剩产能化解方案,合理安排年度产能退出任务;继续做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及在建项目环保认定及备案工作,对已建成违规项目,经监测符合行业排放标准的,责成年底前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对在建违规项目,在取得相关手续前一律停止建设。对工艺装备落后或能耗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已建成违规项目,坚决予以淘汰关停。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结合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采取产能化解、兼并重组、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等措施,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的布局,积极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转移和改造工作,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全面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4-2017》(内经信节综字〔2014〕574号)要求,继续加大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培育和建设,以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着重推进企业内部工艺循环、园区内部企业循环、地区之间产业循环三个层面的循环发展,推动循环产业链延伸耦合,实现能源、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相关产业协调快速发展。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2016年实现新增并网风电2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00万千瓦;继续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到2016年底,全区清洁能源的装机比例将达到31%,与上年相比提高0.5个百分点。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焚烧。
2.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和已经完成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逐步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加快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16年计划完成15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调查程序,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机制。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集中力量查办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2.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每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倾听民生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五)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依托已建成的自治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及自治区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对未来几日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进行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准确性,为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供技术支撑。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会商机制,遇不利气象条件时要加密会商频次,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同时,加强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配合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2.做好季节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冬病夏治”,加大燃煤锅炉整治、重点行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集中供热、供气管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作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冬季采暖期间,严格煤炭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加密抽检频次,杜绝高硫、高灰劣质煤炭流入城区。对供暖企业实施错峰供热,制定分段启停炉计划,避免污染物集中排放,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几率。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各盟市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自治区2016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6年度实施计划,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各地区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使用有关资金时,要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继续将必要的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在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分配时,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要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推进企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加大环保基金支持力度,优先对技术水平高、环境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三)完善政策措施
2016年,自治区将认真执行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补贴政策,落实超低排放电价补贴,引导企业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尽快进行提标改造;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企业和单位都要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结合企业实际,将特征污染物也要纳入到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内,并严格限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完善排污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探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运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这一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严格考核奖惩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01号)要求,对各盟市2016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相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将对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自治区将及时发布盟市空气质量状况,每月公布盟市空气质量排名,对连续3个月排名垫底的盟市,将约谈盟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