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国家审计署公告《2016年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在相关解读中,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要负责人在回答“2016年第二季度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主线是什么?”时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着眼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思想,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解决我国调结构、转方式进程中的主要矛盾、根本问题和发展短板的着力点。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这“三去一降一补”,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重点。
国家审计署在跟踪审计中发现“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方面存在重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并存问题。其中监管不到位列有:2家水泥企业使用应淘汰的落后设备无证生产水泥57.15万吨。2013年以来,重庆云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使用5台应淘汰的水泥磨机,无证生产水泥57.15万吨。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在2015年5月已知晓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早已到期、夜间偷开生产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上述企业无证生产的行为。
又是一起该限期淘汰的设备非但不按时淘汰,而且继续生产。又是一起在中央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告知地方监管不到位的事件。为什么用了两个“又”,因为这样的事件决不是只有一起。不敢说是多了去了,但至少还能说“还有”。
就在不久前,环保部网站报道了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正式公布的消息。消息称,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试点。5月3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河北省反馈了督察意见。督察组对保定、邯郸、唐山等地部分水泥企业进行抽查,发现8家企业的10台落后水泥磨机或仍在生产,或未淘汰到位。10台磨机中的8台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确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围,这些落后设备本应在目录出台后立即淘汰。奇怪的是,5年了,要不是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点名,不知道还将怎么着。没有抽查到的地市还有没有此类情况,还真不敢打“保票”说没有。
今年1月,南方某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在其省工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发布“2015年本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公告”,公告称,2015年,本省工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共涉及企业9户,现已全部完成了主体设备(生产线)关停和拆除,实际淘汰炼钢50万吨、水泥174万吨。其中,涉及水泥企业8户,淘汰立窑11座、回转窑1条。在淘汰的立窑中,有4座窑径为3米,当属产业政策应在2012年年底前予以淘汰的设备。却一直拖到了2015年才“一本正经”予以淘汰。
监管不到位说白一点就是监管部门不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监管上有,环保上有,能耗上有,质量上有,安全上有。化解过剩产能首先要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中要求,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这都需要地方有关监管部门“自觉”去做(贯彻),在这里用了“自觉”,使人颇感贬意,笔者都觉得有点不好意思了。不过,既然从国家有关部门检查中屡屡发现地方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只能跟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