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河南省环保厅获悉,《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排污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将视为违法排污受到处罚。
《办法》规定,根据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一般排污许可证和简易排污许可证。河南省环保厅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最高日允许排放量,以及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等。
根据《办法》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以及持伪造、失效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