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01民初35号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券本金6000万元;
二、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的违约金以61824590.16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自2016年1月4日起至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00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三、驳回原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91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4888元,被告负担3492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