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七法庭开庭,对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山水水泥与齐鲁证券双方分别就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陈述,主要是对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陈述。其中双方对正常利息部分的计算并未太大的分歧,但山水水泥方面不认可齐鲁证券提出的关于罚息部分的计算,认为属于重复计算,而齐鲁证券方面则认为,罚息部分并没有计算复利,仅按照0.21%来计算,同时,齐鲁证券方面认为,山水水泥利用上诉权,故意拖延时间,不认真解决债务问题。
在法庭辩论阶段,虽然山水水泥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但齐鲁证券方面则坚决不同意调解,坚持认为既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法律关系清楚,理应尽快判决;同时齐鲁证券方面还表示,从上诉人山水水泥的陈述内容来看,更加证明其利用上诉权、拖延债务解决的目的;另外认为,既然正如山水水泥方面律师所陈述,已经对部分债权人进行了清偿,对部分案件进行了协商,但却对本案的债权人却没有进行清偿,也没有联系本案债权人进行磋商,此举显然有失公平,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更加需要尽快判决本案。
作为山水水泥众多经济纠纷事件中的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山水水泥与齐鲁证券合同纠纷案的公开审理,预示着与山水水泥有关的更多同类案件,也将可能陆续启动和进行,从而一改无休止拖延的状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露出山水水泥利用一切机会,希望拖延时间、延误债务解决的行为嫌疑;而山水水泥认可14MTN001、14MTN002提前到期,也意味着各债券投资者的诉讼,将在最高院进行庭审成为可能,与法院的沟通成本也会相应降低很多。
此外,由于之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向山东山水出具民事裁定书,禁止原管理层使用山东山水声明已遗失作废的山东山水公章,但是新管理层却没有公告诉讼情况,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因不能及时清楚地了解到相关信息,从而无法开展相关诉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将择期宣判。
作为一家标杆性企业,山水水泥的股权之争受到异乎寻常的关注。事态究竟如何发展也需静观其变。而真正值得企业思考的是,借此反思公司的经营机制和股权结构,不断完善自身的体制机制建设;而监管层更需考量,如何通过更完善的监管和制度性约束,保障话语权更弱的中小股民权益,让其较少受到大股东争权战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