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河北:整改措施应明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产能置换

2016-07-13 13:46:35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在严禁新增产能政策方面明确,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产能置换。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在严禁新增产能政策方面明确,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产能置换。

  之前,2014年7月工信部下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办法》对(可用于)置换产能规定为,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方可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办法》提出,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在2017年底前,水泥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的方案,同时还需增加前提条件,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的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可用于自身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不是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不能调剂用于产能置换。

  近见关于“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报道,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47个问题,实施清单制,制定了问题整改《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时限等要求。其中第5个问题是,核实核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现状,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禁止新增产能,切实推进去产能工作。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不折不扣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在其整改措施中第四条为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水泥、平板玻璃项目。整改措施明确,确有必要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按照规定权限,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企业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核准备案时,必须出具经省、市政府同意的产能置换方案。这条措施没有准确无误地将《指导意见》新政策措施给予明确,只是要求投资人出具经省、市政府同意的产能置换方案。当然,有关部门也可辩称为,省、市政府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审核时,会按照国办文件规定进行。但这种辩解是一种没充分尽到职责的表现。在整改措施中就应该明确,确有必要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项目必须实施产能(1.25倍)减量置换,且在2017年底前,所置换的产能必须是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如只提“经省、市政府同意的产能置换方案”,易使投资人认为只要有产能置换方案,报经省、市政府同意即可。结果有可能出现,不符合政策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产能置换方案,或经地方政府违规同意产能置换,致使项目备案;或此时主管部门再对投资人表示,该产能置换方案不符合有关政策,不同意备案,虽说阻止了违规项目,但毕竟让投资人做了无用功,对资源也是浪费。

  对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制定问题整改《措施清单》,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时限,研究确定了283项整改措施,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的做法使整改实施、检查、督查都有据可查,做到心中有底,应该赞一个。但整改措施存在些许不严密的地方应予完善,从(措施制定)源头确保导向正确无误,所提出的各项措施符合政策要求。企业在贯彻执行时,只有大路一条,没有旁通道。主管部门工作效率高,企业工作效率也高,避免(互相)“折腾”的可能,这绝对是大家期望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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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在严禁新增产能政策方面明确,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产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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