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2016-06-29 15:30:02

河南省启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明确了该项规定。河南省启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据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河南省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通知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河南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同时,河南省对房地产项目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将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如何缴纳?根据安排,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以上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要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以上环保部门缴纳。其中,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级环保部门缴纳;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县级环保部门缴纳。市辖区环保部门暂不负责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将按自然年进行缴纳。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后新增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向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缴纳有偿使用费取得相应排污权,有关环保部门据此核发排污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河南省明确,对于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有一项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对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未缴纳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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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启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2016-06-29 15:30:02

2014年以来,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的试点探索在一系列政策文件的推动下取得了新的进展。然而,这项政策实施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仍未完全解决。

2015-06-10 10:16:23

Since December 12, major enterprises in Changdu have notified an increase of 50 yuan/ton in cement prices, and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remains to be ob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