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促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推广

2016-06-22 16:34:04

近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由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向社会发布,新版《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根据相关解读,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新版《名录》使得环保部门和水泥企业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008年6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2008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该《名录》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列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被定为毒性。

  近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由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向社会发布,新修订《名录》将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修订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同原版没变化,列为危险废物。新版《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对《名录》修订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事进行了详细解读。解读称,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解读指出,《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在豁免内容中,属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处置环节,在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条件下,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解读还明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已有成功应用实例。去年6月10日,北京金隅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建成的国内首条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线正式通过北京市环保验收。在相关报道中指出,飞灰是指在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净化系统收集而得的残余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目前主要送垃圾填埋场。

  随着排放量的增加,填埋场压力剧增,加之填埋场使用寿命有限,飞灰中的重金属污染又长达百年,长期积存将带来巨大隐患,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才是飞灰处置的唯一出路。水泥回转窑具有温度高、窑内气体湍流强烈,且具有碱性气氛等特点,飞灰经适当预处理后,作为水泥原料加入回转窑,可以彻底分解二噁英,并将重金属元素固化在熟料之中,生成稳定的盐类矿物,避免再次污染,是飞灰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最佳选择。

  飞灰处置示范线包括飞灰水洗、烘干预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配套设施。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在飞灰储运、输送、预处理均采取密闭措施,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水泥窑废气实施脱硝治理,排水实施雨污分离,飞灰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重复回用,固体危险废弃物按规定收集、储存并全部进入水泥窑高温煅烧处置。同时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各项环保设施及排放符合北京市环保局验收要求。至验收时,飞灰处置线运转正常,随窑运转率达100%。

  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调处置垃圾焚烧飞灰项目填补了国内飞灰处置领域技术空白,先后取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项目荣获“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中国建材联合会技术革新一等奖”、“第六届海峡两岸职工创新成果展览会金奖”、“第八届北京发明创新大赛金奖”等奖项、荣誉。随着飞灰处置线运转率的提升和项目环保验收的通过,为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在全国、乃至全世界推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始于2008年版《名录》下发后。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已成为环保产业处置危险废物不可或缺方式之一,在处置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时俱进,从管理上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制定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部分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较小的管理环节实行豁免管理,完善了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从内容上纳入了新兴起的利用水泥窑协调处置垃圾焚烧飞灰方式。

  早有专家指出,(水泥企业遍在性特点使)水泥生产协同处理焚烧飞灰可以因地制宜,就地处理利用,避免(焚烧飞灰)长途运输的高额运输费用以及可能引起的二次污染。因此,这种技术在我国具有较大优势,是将来我国焚烧飞灰处理技术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施行,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工作上,使环保部门在监督执法时,有法可依,界线明确。使水泥企业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工作中,有应遵循规定,应怎样去做也十分明确。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去年4月,工信部等六部委下发《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要为“十三五”科学推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奠定基础。但水泥窑直接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仅占处置生活垃圾量的一小部分。其他焚烧处置则是大头,其产生的飞灰量实实不小,且其作为危险废物的处置也不是什么易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可以因地制宜,就地处理利用,避免长途运输的高额运输费用以及可能引起的二次污染。预料此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施行将有助于促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方式的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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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由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向社会发布,新版《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根据相关解读,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新版《名录》使得环保部门和水泥企业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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