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将于6月底施行

2016-05-17 13:53:09

下月底将施行工信部颁发的《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但“解读”法律责任时与《办法》法律责任章节一样,过于原则、过于简单。行为应遵循的规则制订很重要,但对行为不当的如何约束同样很重要。

  下月底将施行工信部颁发的《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对《办法》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甚为详细。最后一笔带过称,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解读”法律责任时与《办法》法律责任章节一样,过于原则、过于简单。

  行为应遵循的规则制订很重要,但对行为不当的如何约束同样很重要。很多办法在实际执行中走样、甚至执不执行差不多,人们渐渐疲了。似同在环保、安全等等领域常说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一样。对违法行为的约束条款过于原则,裁量自由度大是此类现象频现的主要的原因之一。

  《办法》仅规定有(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五种行为工业企业,将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办法本应该比法律规定更细,更具操作性。但实际上,《办法》却比《节约能源法》更原则,裁量执行将更具“灵活”性。

  《节约能源法》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节约能源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节约能源法》规定,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用能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注:《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相一对照,《办法》法律责任的条框过粗。制定《办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用句当今在环保领域颇为流行的话,要长钢牙的老虎。工业节能管理也需要长钢牙的老虎才能达到制定《办法》目的。

  话又得说回来,牙锋不锋利是工业节能监督管理部门该加强的事项。水泥企业基本都划在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范围内,水泥企业要按照《办法》对工业企业节能的七条规定和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八条规定自觉予以执行。

  这十五条相关规定转摘如下: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情况应当报送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由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者”。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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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底将施行工信部颁发的《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但“解读”法律责任时与《办法》法律责任章节一样,过于原则、过于简单。行为应遵循的规则制订很重要,但对行为不当的如何约束同样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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