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项目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得讲规矩

2016-02-15 13:35:34

年前环保部办公厅对陕西一县政府为一水泥企业水泥生产线项目环保验收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给其省政府办公厅发函予以通报。函是针对县政府在水泥项目申请试生产过程中,出具的(有关搬迁)承诺函、在水泥项目申请竣工验收过程中,出具《搬迁情况证明》和《关于项目卫生防护区搬迁有关情况的说明》叁份虚假证明。

  年前环保部办公厅对陕西一县政府为一水泥企业水泥生产线项目环保验收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给其省政府办公厅发函予以通报。

  函是针对县政府在水泥项目申请试生产过程中,出具的(有关搬迁)承诺函、在水泥项目申请竣工验收过程中,出具《搬迁情况证明》和《关于项目卫生防护区搬迁有关情况的说明》叁份虚假证明。

  正由于盖有县政府大印的承诺函,使项目被认定为“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就“闭着眼睛”同意项目进行试生产。这里说“闭”并不为过,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要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只要现场一检查,承诺是假,明摆着的。没有发现,岂不是闭着眼睛!或是根本就没有到过现场!

  项目试生产后要进入竣工验收程序,按《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有九条,其第二条为,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现在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并未全部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有条大尾巴留着。于是,县政府又出具证明,证明该项目6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除下韩村1户、庄子村2户搬迁工作在2012年5月份完成外,其余250户全部完成搬迁工作。不“过瘾”,又出具说明,说明该项目环评报告书中涉及搬迁的下韩新村124户,在新村北边重新规划了三条街道实施搬迁完毕;下韩新村最南边一条街道距离厂区约600米,且处在上风位置。而事实上通报称,2015年12月底,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核实发现该建设项目需搬迁253户居民,目前72户居民已搬迁,181户居民尚未搬迁。也就是直至去年年底,还有涉及的72%居民户尚未搬迁。而据县政府提供的文件则在2012年5月份(即3年半前)仅剩下1%居民户尚未搬迁,且信誓旦旦表态,在2012年5月份也要完成。对此只能形容为“太假了”,豁边豁得无边界了。有趣得是,这两份文件无文件号,造假者也心虚了吧。

  通报最后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陕西省切实落实对本行政区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督促县政府尽快完成建设项目涉及的181户居民搬迁任务,坚决查处在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环评报告批复明确要求履行,如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政府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对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应同意,也就不可能有接下来项目竣工验收一说。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是在当地政府要求下,赶进度,或在其授意下,或在其要求下,做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不讲规矩了。即便如此,作为水泥项目建设单位不应以“身不由己”减轻或推卸该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正因为有这样类似项目所在当地政府这样的乱作为,导致水泥行业冒出了不少水泥违规项目,加剧了水泥行业产能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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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环保部办公厅对陕西一县政府为一水泥企业水泥生产线项目环保验收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给其省政府办公厅发函予以通报。函是针对县政府在水泥项目申请试生产过程中,出具的(有关搬迁)承诺函、在水泥项目申请竣工验收过程中,出具《搬迁情况证明》和《关于项目卫生防护区搬迁有关情况的说明》叁份虚假证明。

2016-02-15 13:35:34

Recently, the local weather conditions in China are not good, the recovery of market demand is insufficient, the price of concrete is mainly stable, and the local pressure is falling. From September 12 to September 18, the national concrete price index closed at 112.93 points, down 0.21% annually and 10.83% year-on-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