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水泥企业胆大得有点过头了

2015-11-23 13:14:33

新修订《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保部官方网站刚公布了“2015年10月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情况”,督查情况称,为督促地方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组织开展每月一次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行动。2015年10月,环境保护部对省(市)17个地市(区)进行了重点督查。各督查组采取明查、暗查相结合的方式,共抽查各类工业228家,发现污染源超标排放、未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小企业群区域污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不正常使用等问题。现督查组已将各上述问题反馈地方,并督促依法处理处罚并进行整改。

  环境监察局同时将其中24件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在列为24个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中,有水泥企业3家,占12.5%。

  这3家水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分别是,1家10月28日窑尾颗粒物为55.25mg/m3,属超标排放;1家在8月18日至21日由于喷氨装置反馈不正常,基本未喷氨,但氮氧化物出口浓度仍显示达标排放;1家8 月1 日至8 日、9月20日至25 日等时段,外排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标。中控历史数据显示,操作人员未按照规程要求在外排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时加大氨水投放量。当地环境监察机构分别于4 月、5 月、9 月等多次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但该公司一直未停止生产。所涉生产线规模分别是2500t/d 3200 t/d、4000 t/d水泥熟料生产线。

  作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对企业是件很不光彩的事,也是自己撞了枪口。这3家企业依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环保法》被列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有属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有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嫌,或有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等行为触及了法律红线。尤其是有企业在还原装置不正常,基本未喷氨的情况下,监测装置还能显示氮氧化物浓度达标排放,很明显这中间有“猫腻”,有做了“手脚”之嫌。

  脱硝装置对水泥企业来说,也是新接触的治理大气污染环保设施,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总结提高,偶尔在使用中出现失误也不足为奇。但明知可以采取调整还原剂量的措施,却不加以调整,采取了不当手段,或是在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时置之不理,愣是要把企业置于“拒不”状态或者升级为“情节严重”行为,这就令人称奇了。

  新修订《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涉环境违法的水泥企业应立即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积极整改。顶着不整不改,以身试法,后果将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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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015-11-23 13: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