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试点地区地方政府要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我国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要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新政中对排污权使用费分次缴纳、有效期等一系列基础规定予以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正在快速丰满着。
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试行企业等排污单位按规定限额排污,超标排污部分向市场购买指标的新型排污制度。但各项工作进展缓慢的排污权交易一直备受业内诟病。直至去年8月,我国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从中央层面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确定了时间表,确定今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并到2017年,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将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去年底,环保部公布消息称,我国将进一步规范有偿使用费收取使用和定价管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正在分别就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和有偿使用定价、交易价格等起草相关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各地试点工作。至此,排污权交易的配套政策开始逐渐完整起来,加上本次的出让收入管理,业界表示,排污权交易全面铺开已进入倒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