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厅近日联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两个阶段上调湖北省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通知》规定,此次调整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1.4元。
第二阶段从2016年7月1日起,上述两项排污费将再涨一倍,每污染当量分别调整为2.4元和2.8元。在每一个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同时,新标准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湖北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湖北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