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不菲 杭州水泥企业雪上加霜

2015-07-01 11:29:07

今年以来,排污权交易开始加速,已有多个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推动排污权交易。然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行情持续低迷,企业效益不佳,这项环保举措却让杭州市的水泥企业雪上加霜,叫苦不迭。

  今年以来,排污权交易开始加速,已有多个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推动排污权交易。比如,河北石家庄要求到今年年底前,钢铁、水泥、电力、玻璃四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浙江杭州也开展了排污权初始登记工作。 2014年底,杭州市减排办下发《关于明确杭州市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减排[2014]32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开展杭州市排污权初始登记工作的通知》(杭减排办[2014]37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杭州市排污权初始登记工作将在年内完成。

  然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行情持续低迷,企业效益不佳,这项环保举措却让杭州市的水泥企业雪上加霜,叫苦不迭。

杭州水泥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难以承受

  《通知》出台后,杭州市9家新型干法窑企业排污权初始登记工作进行时遇到了重大难题,4月10日,该9家企业向杭州市水泥行业协会递交了《关于排污权初始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建议》,一吐自己的为难之处。意见和建议一共分三点:

 ①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涉及金额巨大 一次性缴费难以承受

  根据杭减排[2014]32号文件的规定:与水泥企业有关的排污权指标是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两项,其缴款价格分别是二氧化硫(SO2)为2万元/吨·20年,氮氧化物(NOx)为3万元/吨·20年。

  对此,9家企业算了一笔账,若全额缴款,每条日产2500吨窑需缴费1800多万元,日产5000吨窑需缴费3600多万元,杭州市12条窑共需缴费3.8亿元,而2015年一季度全行业(包括粉磨企业)利润才613万。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步履艰难,难以承受如此巨额的缴款。

  同时,一次性缴纳20年费用金额巨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由此,企业希望杭州市缴纳期限能够放宽至五年。

 ②同省各地排污权有偿使用年限和价格差异较大

  据初步了解,兰溪市的排污权使用费标准为: NOx 2008年前老企业是为2000元/吨·5年,2008年以后是5000元/吨·5年;宁波市:SO2和NOx是2000元/年·吨。嘉兴市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宁波市为1年;衢州市为1年等等。同处长三角地区,政策如此不一致,造成了区域之间的不公平。

  因此,水泥企业呼吁重新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价格,考虑到公平性,同处长三角环境敏感地区的嘉兴、湖州、绍兴、宁波等地区的价格不应相差悬殊,同时新企业和老企业的价格也应有所区别。不然,企业势必只有将高昂的排污权费用转嫁到下游,而这在目前低迷的市场环境下,又难以执行,更会引起外地水泥的流入,严重冲击市场。

  ③排污权有限期20年期限过长

  水泥工业高速发展近40年后,当前水泥产能严重过剩,水泥需求已进入平台期,4~5年后必将进入衰退期;再者,随着节能减排的深入发展,水泥工业必定加快更新换代,可以预见日产2500吨窑在5~10年内将可能淘汰,因此20年期限对水泥工业有失公平。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已经指出:“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权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企业建议排污权有效期应定为5年较妥。

  环保局:全市统一标准,不可能单独为某个行业改变

  针对杭州市水泥企业提出的以上三点,杭州市环保部门也做了相应的回复:

  首先,企业通过排污权初始登记缴费获得的排污权是一种权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及其他地市进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不同,企业转行或停产后,排污权可以上市交易。

  其次,初始登记缴费价格按照市政府已批准的交易市场参考价,这个价格是由物价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中二氧化硫2万元/吨,是2008年就制定的,氮氧化物3万元/吨,是2013年制定的,早已下发各区、县(市)。

  再次,关于对水泥企业建议按5年有效期收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杭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通知已经下发,全市都是统一的,不可能单独为某个行业或几家企业而改变。

  排污权交易开展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

  随着生态文明和美丽杭州建设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排污权、能耗等要素资源市场化成必然趋势,开展排污权初始登记和有偿取得是大势所趋。水泥行业作为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参与排污权交易,责无旁贷。然而,在实行过程中,也要考虑行业的现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这就说明:1、规定期限并未作硬性规定,但从《指导意见》同条第(四)项合理核定排污权的规定,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初次核定应以5年为妥。2、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环保部门应按照《指导意见》关于“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的要求,对“核定”公开透明。以“相关文件下发”作挡箭牌的做法不妥。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2014年下半年起,水泥市场行情就开始下滑,只是因为上半年的市场业绩不错,全年最后还是取得不错的利润,但从今年的市场环境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来看,新常态已是必然趋势,怎么“考虑企业的承受”?怎么做到“逐步”?环保部门其实还可以做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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