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中国水泥网转载了贵阳日报的一篇文章《曾因环评未过被叫停的贵州麟山水泥如何重焕活力?》,(原标题:《一座水泥厂的“前世今生” 曾经,因环评未过被叫停;如今,凭环保生产焕活力》),文中写到,曾因环保问题被叫停的贵州麟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又通过环保举措重新焕发活力。
贵州麟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要变成一座花园式的工厂,要争做环境友好型企业,为青山绿水做出应有的贡献的负责任的做法值得点赞。不过,在回顾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似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有汲取教训的必要。
2008年项目获准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的2012年项目被叫停,原因是由于资金问题和技术落后问题,该企业未通过环评。从报道看,项目在2008年似已开工。按原《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按《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那么,该项目在2012年前到底开工了没有?如确已开工,则已违法。如仅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又何来叫停建设?
2012年5月28日,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贵州麟山水泥,计划投资约7.5亿元,建设一条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去年(2014年)7月份开始,公司已开始进行试生产。从时间上看,开工或(自行)恢复建设是在2012年5月28日之后。项目在2012年前环评都未通过,即可认定项目未获批准。之后直到2012年被收购,该项目似又启动。项目应划入国发〔2009〕38号规定的“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该进行的程序进行了没有?
按2014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规定,新建企业自 2014 年3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国标规定,现有企业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由此看来,如该项目合规,则可归入现有企业一类。即使这样,现有企业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执行(GB 4915-2004),该标准对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规定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0毫克/立米,何来70毫克/立米的允值。再过4个月也必须执行30毫克/立米允值,对此企业准备好了吗?同样的情况是,(GB 4915-2004)就规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800毫克/立米,况且在2010年工信部颁发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怎么会出现“环评报告中未硬性要求的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情况呢!再则,再过4个月也必须执行400毫克/立米允值。
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规定,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从去年7月项目就进入试生产(视为试生产申请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至今也已有8个月了,怎么没有按规定申请环境保护验收。按规定,属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难道项目到目前还有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内容?
兴许以上担忧是编者多余的。
在环境保护部3月2日召开新闻通报会上,潘岳副部长提到,现在突出的问题是执法弱,大量环保法律法规得不到遵循。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企业违法要严格查处,地方政府和部门违法的也要依法查处。同时,他也表示:“今后环境标准还将不断变严,这是大势所趋。对企业来说,下决心重视环保是唯一出路。”
事实上,环保等部门早已开始铁腕出击,多地政府、企业集团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约谈、问责,尤其是2月初,中央巡视组在反馈对环保部巡视工作的通报时,指出包括环评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等问题,这一切都彰显了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决心和力度。而对于被冠以高耗能行业的水泥行业来说,企业重视环保生产工作,积极投身环保项目建设是出路、也是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