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26个子项目。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最终评分结果取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此次工作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各牵头责任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和考核任务,确保完成《内蒙古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中细颗粒物( PM2.5)下降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