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监管也应跟进和跟紧了

2014-10-17 15:56:23

两家调查处理结论都属违法生产,被地方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产或立即停止试生产,都要求对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实施搬迁。对未落实环评要求企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企业要经环保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2014年6月,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群众举报147件,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有118件,占受理总数的80%。其中涉及到水泥的有两家,一家是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宁江水泥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广利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两家调查处理结论都属违法生产,被地方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产或立即停止试生产,都要求对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实施搬迁。对未落实环评要求企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企业要经环保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还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看来这两个建设项目或没有同时实施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或配套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主体工程就进行试生产。因此在调查处理中被定性为环境违法。现在当地环保部门已对项目作出处理决定,两项目应认真落实,在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或试生产。由于处理中要求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实施搬迁,这不是短时间内所能解决。也就定定心心把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按环评要求建设完善。

  从另一方面看,为什么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在当地群众经“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环保部直接举报后,问题才浮出水面。当地环保部门是不是也要反思,如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环保部门的监管随项目建设程序跟进和跟紧了的话,也不至于到项目生产或试生产了,经群众举报后不得不杀个回马枪。事情既搞大了,也搞“复杂”了,(各方面对此)处理的成本都会忒大,不管是环保部门,还是项目业主,甚或当地居民,谁都不是赢家。受理群众举报,对涉及环境违法问题建设项目进行立案、实行处罚、责令停产都很有必要。但对于在项目涉及环境违法问题中,当地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得如何,监管工作做得如何,是否也该分析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汲取教训。相关工作做到位了,环境违行为就会减少,自然群众举报也会减少,环保部也能从日常环保事务中多些解脱以致力于更高层次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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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调查处理结论都属违法生产,被地方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产或立即停止试生产,都要求对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实施搬迁。对未落实环评要求企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企业要经环保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2014-10-17 15: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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