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环保部网站》刊登《中国环境报》记者撰写的题为“广西7企业欠排污费3000余万日前已全部缴清”的报道时,有种别样的滋味。报道称, 2011年底,对全区62家水泥行业企业2009~2010年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查,有少部分企业欠缴排污费。截至2012年8月底,7家国控企业迟迟未缴清欠款。2014年4月约谈7家水泥企业代表,并责成7家水泥企业在2014年5月31日前缴清全部欠款。2014年5月进行追缴动员。截至目前,7家国控企业欠缴的3051.77万元排污费已全部缴清。
2009~2010年排污费历时近4年,经专项稽查、追缴、约谈、责令、动员等众多环节,终于到目前(2014年10月16日报道)缴清。有关水泥企业表现真是不咋的。
《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水泥企业向环境排放了污染物,理应自觉按照缴纳排污费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为什么却要如此忸怩,姗姗来迟呢!再则,在专项稽查后,7家国控企业仍然还是迟迟未缴清欠款,为何又经两年追缴才缴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阐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还指出,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应在行业中示范带头做榜样,在公平参与竞争及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起到带路人的作用。如果该缴清的排污费拖着不交,能自证参与竞争公平了?能自证社会责任自觉承担了?也更谈不上在行业中发挥影响力了。
去年年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目的之一是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可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任何企业理当都想要争个环保高信用等级。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是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及社会监督四大项计21个子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在每子项有三个评分档次,即第1 档 [80 分-100 分], 第2 档 [50 分-79 分], 第3 档 [0 分-49 分]。如总得分为100 分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总得分在80 分(含80 分)-100 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 分(含60 分)-80 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 分以下以及有“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在环境管理大项中有10子项,其中第3个子项为排污费缴纳(权重2%)。列入第1 档次要求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列入第2档为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缴纳的;列入第3档为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按此评分规则对照,报道所指7 个国控企业应归在第3档次,子项得分最低可评为0分。实在不值呀!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行为虽然没有被列入在上一年度,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情形之一,且在各项评分∑时所起的作用也有限,但如在评价企业环境行为时,被认定为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话,企业脸上肯定不光采,尤其是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企业该等不光采行为极易引起“众怒”,对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很不利。另一方面,企业该等行为牵扯了环保部门如此多(本不该花)的精力,也该有点“不好意思”。真不希望在媒体上见到有关水泥企业的这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