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前天津振兴水泥在环保上躺着中枪,倒也还了清白。一过节后,真有水泥企业中枪了,还是直接给反垄断“利剑”刺中了。据发改委发布的消息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吉林省物价局对三家水泥企业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依法罚款共1.1439亿元。近日,相关处罚程序已履行完毕。在原材料工业领域似是第一宗反垄断事件。
发改委经调查证实,三家水泥公司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近期有关反垄断调查事件不少。国家发改委对一些汽车整车、零配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了调查,依法进行处罚。国家发改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浙江保险行业违反《反垄断法》,发改委依法对负次要责任的涉案财产保险公司处以1.1亿元罚款,对负主要责任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则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时,往往在业内出现借口防止过度竞争,也有说得更白的是防止恶性竞争。在行业内也有要求“公约的成员单位必须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什么是行业利益,什么是企业利益寓于行业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不违法,任何竞争都是合理的。如果竞争不过对手,在市场中处于劣势的话,或金盆洗手退出江湖,或立马调向另辟发展途径,或大胆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方式都是选项。但如果竞争对手间互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维持了“利润”,则就是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的行为,即违法。
计划经济时期水泥作为统配产品,水泥企业的原燃材料统一调拨,生产的水泥按统配计划发货,价格按统一价格结算,企业利润考核基数由主管部门核定。统配企业只要按计划组织生产,完成各项考核并不难。市场经济条件下,水泥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样,企业就要不断艰苦努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才能获得期望的利润。如果几家巨头凑在一起,通过市场竞争约定价格,目的很显然是想操纵市场价格以保证企业获得期望的利润。这样的行为当属《价格法》所指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水泥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就理所当然认定水泥行业就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不可能存在垄断。显然这种观点通过这次三家水泥企业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被依法处罚事件已不攻自破了。
工信部原材料司在2014年建材行业五项工作重点中第一项是,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强化供给侧管理,及时发现并化解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敏感问题,既反不正当竞争也反垄断,维护公平市场环境,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倡导骨干企业增强责任关怀,促进行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为主管部门非常及时警示建材行业要既反不正当竞争也反垄断。说明了在行业内存在不正当竞争,也存在垄断。这次三家水泥企业实施价格垄断也充分说明了主管部门对行业内存在问题判断正确,提出的工作重点切中了要害,应该引起业内重视。
在发改委公布的情况中,可以看出央企勇于改正错误的负责任态度。情况称其能够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因此处罚比例较低。而另两家由于不积极配合调查,其处罚比例则高了一倍。这一点也应该引起水泥企业的足够关注,因为发改委称,下一步,发改委将责成有关省(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已经查实的水泥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说明了反垄断势必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常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还有些省(市)或多或少存在水泥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对确实牵涉到有过价格垄断行为水泥企业,则应配合省(市)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并积极整改,争取得到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