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尖峰大展水泥4000t/d生产线即将开建!

2019-11-19 16:50:54

云南尖峰大展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熟料124万t,年产水泥160.2万t。

  日前,云南勐腊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云南尖峰大展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信息公示的公告。

  公告显示,该项目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曼贺科村,项目新一条规模为4000t/d熟料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余热发电系统(1×9MW)、生料预均化库、原料配料粉磨、熟料煅烧(包括煤粉制备及输送)、水泥粉磨等生产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等辅助设施和生活设施。项目配套有一座石灰石矿山,矿区位于拟建厂址东面约0.5km处。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熟料124万t,年产水泥160.2万t。

  以下是公示全文:

  一、建设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云南尖峰大展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

  建设地点: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曼贺科村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云南尖峰大展水泥有限公司

  项目简介:

  项目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曼贺科村,距勐腊县城60km,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01°23'26.14",北纬21°51'54.17",海拔高度610m左右,总占地面积约26hm2。项目新一条规模为4000t/d熟料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余热发电系统(1×9MW)、生料预均化库、原料配料粉磨、熟料煅烧(包括煤粉制备及输送)、水泥粉磨等生产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等辅助设施和生活设施。项目配套有一座石灰石矿山,矿区位于拟建厂址东面约0.5km处。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熟料124万t,年产水泥160.2万t。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1)工作程序:

  ①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②环评机构进行现场踏勘和环境现状调查;③建设单位进行第一次公众公告、公众意见调查;④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⑤环评机构进行第二次公众公告;⑥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2)主要工作内容

  ①工程现场踏勘及环境敏感点调查;②环境现状监测;③工程排污分析;④项目区环境质量现状评;⑤对工程施工期、营运期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⑥产业政策符合性与选址合理性分析;⑦公众意见调查;⑧污染控制对策措施和建议;⑨评价结论

  三、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云南尖峰大展水泥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关累镇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人:钟经理

  联系电话:13887921868

  四、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龙泉路上马村

  邮编:650221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871-65116296

  邮箱:1044201604@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内容:

  ①项目建成后对公众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以及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影响;

  ②公众对本项目建设过程及运营过程中比较关注的环境问题;

  ③从环保角度出发,公众对本项目的建设的支持程度;

  ④公众对本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2)公示地点、方式:

  本次公示主要采取现场公示及网站公示形式。现场公示点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曼贺科村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环境影评价过程中将采取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的方式,征求本项目所在地周围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众可自行下载公众意见表进行反馈。

  七、公示时间

  项目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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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elation

内容显示,云南尖峰大展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示期已满,现按程序予以公告。据附件显示,云南尖峰大展水泥有限公司将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置换新建日产4000吨熟料项目,项目计划2022年5月点火投产。

2020-12-16 09:13:06

云南尖峰大展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熟料124万t,年产水泥160.2万t。

2019-11-19 16:50:54

Municip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partments timely publicize and interpret the requirements of inefficient and ineffective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an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enterpris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and organize enterprises to complete self-examination by the end of October 2024.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self-examination, enterprises should formulate rectification measures and actively promote rec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