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标《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第3号修改单10月1日实施日期的临近,有关取消P.C32.5R水泥等政策持续引发行业内热议。从近期国内各大水泥企业的“客户告知书”中我们可以看到,P.C32.5R水泥取消之后,随之而来的替代品主要是P.C42.5水泥和M32.5水泥,还有部分企业也表示将转产P•S•A32.5、P•P32.5、P•F32.5等水泥。今天,笔者就取消P.C32.5R水泥后的品种调整谈一谈自己的浅见。
一、M32.5砌筑水泥不能完整替代P.C32.5R水泥
M32.5水泥,是砌筑水泥的一种,与P.C32.5R水泥相比,3天抗折、抗压强度低于P.C32.5R水泥,虽然28天抗折、抗压强度从指标上与P.C32.5R相当,但M32.5水泥可通过提高混合材掺量、降低熟料用量等手段来实现抗折、抗压强度指标“达标”,其凝结时间相对较长,只适用于砌筑、垫层混凝土、装修抹面、贴砖等施工,不能用于生产结构混凝土,否则将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并且对工程施工进度会有一定影响。企业在销售M32.5砌筑水泥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适用范围,并应在产品包装袋上明确标注“砌筑水泥”、“不能用于结构施工”等字样。
因此,负责任的水泥企业应旗帜鲜明地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理性的消费者应清醒地认识,M32.5砌筑水泥从产品性能、适用范围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能作为完整替代P.C32.5R水泥的品种,只能适用于砌筑类用途。
二、部分水泥企业误导消费者选择不恰当的产品,市场易出现鱼目混珠的混乱局面
笔者通过走访市场发现,为应对“第3号修改单”的要求,近期国内部分企业已正式推出了P.C42.5水泥或M32.5水泥,并在某企业对客户下发的告知书中发现,该企业标注自己生产的M32.5水泥所使用的熟料、石膏、混合材品种与原P.C32.5R水泥保持一致,并夸大性的宣传其产品强度有富余,相关指标表现更好、性能更稳定等,但并未明确告知客户M32.5水泥不能用于生产结构混凝土,此举将严重误导客户,是对客户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如客户在生产结构混凝土时使用了M32.5水泥,将可能导致无法估量的后果。
更有甚者,某国内大型水泥生产企业下游渠道门店老板告诉笔者,因该企业已宣布停止生产和销售P•C32.5R水泥,终端门店已开始购进M32.5水泥,该企业销售负责人告诉门店老板“不要管什么砌筑不砌筑,我们的M32.5水泥包装袋里装的就是以前的P.C32.5R水泥,客户使用不会出问题”!
同时,据某搅拌站负责人透露,该站点购买了国内某大型水泥企业近期面市的P•C42.5水泥,经检测发现28天抗压强度仅达到37MPa,造成了混凝土质量事故,如将该批次混凝土用于下游工程施工,可能会导致下游工程客户发生质量事故,对混凝土企业信誉将造成毁灭性伤害。
三、坚决反对水泥企业非法生产假冒P•S•A32.5、P•P32.5、P•F32.5等水泥欺骗消费者
针对部分企业生产的P•S•A32.5、P•P32.5、P•F32.5等水泥,笔者通过市场调研,也作了一定了解。由于P•S32.5(矿渣32.5等级水泥)、P•P32.5(火山灰质32.5等级水泥)、P•F32.5(粉煤灰32.5等级水泥)等水泥对混合材品种要求较特殊,部分企业无法获取足够的混合材资源,通过降低矿渣、火山灰或粉煤灰等掺量,提高石灰及其它混合材、辅材(包括废渣)掺量,此类产品,实际上不符合国家标准。通过采访部分二线品牌窑线厂家负责人了解到,在本次取消P.C32.5R水泥过程中,为应对部分粉磨站厂家以“换袋子”的方式推出所谓的P••S•A32.5、P•P32.5、P•F32.5等水泥的做法,因此他们可能也会少量生产该类产品,但由于混合材资源较难获取,且成本高,因此在掺量上会作一定“灵活处理”。笔者认为,上述企业的这种行为,是严重的欺骗消费者,隐患极大!
四、以P.C42.5水泥替代P.C32.5R水泥,才是结构产品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正确选择
P.C42.5水泥比P.C32.5R水泥高出一个强度等级,从性能指标定位上,可适用于低层建筑梁板柱、村镇道路、沟渠、中小型预制品等民用结构施工需求。与P.C32.5R水泥比较,P.C42.5水泥的早期强度高,适合用于早期强度要求较高的工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实际有效水泥总产能约为31亿吨/年,而2018年实际水泥总产量为21.77亿吨,产能严重过剩,供需严重失衡。从水泥品种来看,发达国家32.5等级水泥占比不到20%,而我国32.5等级水泥产量仍占水泥总产量的50%左右。从混合材掺量来看,世界各国吨水泥混合材掺量在15%-20%之间,而我国吨水泥混合材掺量在35%-40%之间,是其它国家的2倍多,不利于建筑质量稳定的要求。因此,国家取消P.C32.5R等级,初衷是要通过改变品种生产结构,实现提高产品品质、化解过剩产能等目标,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坚守产品升级、建筑质量升级的高质量发展正道,倡议尽快全面取消32.5等级水泥产品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第3号修改单虽然取消了P.C32.5R水泥,但其他32.5等级(P•S•A/P•S•B、P•P、P•F)水泥依然存在,且其他32.5等级(P•S•A/P•S•B、P•P、P•F)水泥与P.C32.5R水泥在生产配比和产品性能上区别不大,如果部分不守规矩的企业仅仅只对包装袋进行更换即完成了产品转化,其产品本身并无变化,可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简单取消P.C32.5R水泥对水泥企业影响不大,并不能达到推进水泥行业产品升级,提升国内建筑质量和安全水平的目标。
笔者在前文中已提到,32.5等级水泥在国外产量占比较小,连东南亚国家也都以生产和使用42.5及以上等级水泥为主,而中国目前仅新疆自治区率先全面取消了32.5等级水泥。为避免行业乱象发生,正处在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关键时期的中国水泥行业,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是必然趋势,而尽快全面取消32.5等级水泥也势在必行同时还应鼓励行业企业开展专用产品研发,生产装修水泥、结构水泥等细分产品。
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我们不管是做人还是办企业都应该以诚信为本、务实为真!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
最后,笔者再次强烈呼吁国内水泥企业,无论任何时候,都要做实事、做真事、说真话、不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