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新税法将于明年9月1日起实施。
资源税“由规升法”是否将导致水泥企业矿山成本增加,进而带动水泥价格?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则表示,法律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资源税“由规升法”有哪些变化?
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矿业企业资源税负担的影响
依据此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中,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均衡矿业企业在不同资源价格情况下的资源税负担。而同时实施的清费立税改革,各地按照负担平移的原则来确定各类矿产品的税率水平,这在总体上保证了改革前后的资源税费负担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摘录)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