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住建厅曝光台昨日也通报一则坍塌事故。2019年5月28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常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TJ-10标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
通报显示,该事故系1名工人在丁堰车辆段水电沟槽内查看抽排积水时,因连日暴雨导致沟槽土体滑移,造成该工人意外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注意到,该事故系TJ-10标工程工地今年发生的第二起事故了,住建部事故快报显示,2月22日,该工程曾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4月27日,海南省儋州市,儋州恒大海花岛1#岛国际购物中心,发生触电事故死亡1人,中铁二局是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省住建厅在通报中也指出,中铁二局的安全生产条件已降低,按照有关规定即日起在江苏省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而8月3日,在郑州航空港区三官庙办事处辖区,由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总承包的城际应急工程D4双线特大桥9#门式墩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遇难。
除中铁外,中交、中建因安全、质量、环保等问题接连被通报。
第二轮首批8个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7月中旬陆续进驻后,8月9日、11日,督察组公开曝光4起典型案件,分别涉及海南、甘肃、上海以及青海,包括肆意围填海、破坏红树林,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记者梳理发现,上海振华集团被曝光问题在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即已被通报,但此次督察却仍未整改。而振华集团则隶属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交集团)。
日前,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五局”)施工的漳州保利世茂璀璨滨江工程项目-15#,16#,17#,18#,19#,20#,21#,22#,S11,S12,S15,S16,S17,S18,S19,S20#楼及地下室(不含桩基)工程项目施工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存在工地围挡喷淋设置不完整、主干道未保洁、主体20#-22#楼未设置外架喷淋系统及工人清扫场地时未采取降尘措施等情况。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该规定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乙级A档的罚则,决定给予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
据了解,中建五局曾多次被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涉及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案、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未达标案、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未采取覆盖措施等。
8月2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信息显示,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检查发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项目存在不良行为。
而在此之前,7月10日至7月20日期间,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曾接连发布一批处罚决定书,其中有来自中国铁建的多个工程局遭到处罚,中国中铁和中国建筑也各有一家工程局上榜。处罚事由主要是施工安全等事项。具体如下: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05合同段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1、牛街站1号竖井施工场地钢筋加工区一个220V照明灯具未接保护零线,该做法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2.1条第1项之规定:“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牛街站北端西侧钢管扣件式脚手架作业层端头缺少防护栏杆,该做法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1.3条之规定:“操作平台的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单独设置的操作平台应设置供人上下、踏步间距不大于400mm的扶梯”。上述行为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处1万元罚款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的位于永丰产业基地的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永丰产业基地(新)HD00-0401-0093、0097、0099、0108地块二类居住及零售商业用地项目(C1#零售商业楼等7项),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该工程4#楼4层电梯井的临边部位未设置临边防护栏杆,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7.1条的规定,2、该工程3#楼西侧的加工区工人正在焊接作业,该电焊机的接线未双线到位,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0.21条的规定;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00元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16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9合同段达官营站车站1号风道正线与车站主体结构连接处临边防护不严密。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7.1条要求,造成安全隐患。
处罚结果:处罚1000元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轨道工程昌平线南延工程土建施工09合同段西二旗站-清河站区间存在:昌平线南延工程西二旗-清河区间右线开挖,有一个二级配电箱缺少箱门。该问题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中第2.10.8条的规定,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处罚款1000.00元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朝阳区的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6合同段太阳宫站-望京西站区间工程,区间2号盾构井小里程下层导洞卸渣口临边没有设置防护设施,该卸渣口旁即为竖井底部,卸渣口距竖井底部深1.5米,该处有渣土吊装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DB11/T1469-2017)第4.1.1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朝阳区的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1合同段永安里站-东大桥站区间工程,区间1号暗挖竖井右线大里程北向里程为K22+691.861处,检查时该处正在进行初支背后回填注浆的二次补注作业,注浆压力表的指针无法归零,该压力表损坏,无法在注浆时时刻观察压力变化,违反了《地铁暗挖隧道注浆施工技术规程(试行)》(DBJ01-96-2004)第3.4.6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朝阳区的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3合同段潘家园西站~广渠门外站区间工程,区间暗挖竖井横通道第一层1a横通道的马头门作业面处,用于深孔注浆的扣件式脚手架的操作平台作业层的脚手板西端头未与横向水平杆固定,该作业层上有7块脚手板,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4.19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朝阳区的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清河营站工程,车站明挖基坑已投入使用的10t门式起重机西侧轨道第12轴处的轨道接头采用鱼尾板连接,接头间隙实测为9mm,大于2mm,违反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第3.0.8.2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