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望入法

2019-08-02 09:52:14

众所周知,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要承担人身和财产两类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迄今为止,生态环保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有13部,行政法规30部,国家层面有效的环境标准总数更是多达2011项。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近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按照“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生态环境部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推动完善最严密的法制体系。

  2014年修改,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在立法层面如何保障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落地?别涛说,除了多部法律对此有规定外,党内法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最具创新性。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部正在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律范畴。别涛透露,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有相关规定外,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

  一批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修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曾介绍说,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共制定实施了60余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其中,仅党的十八大以来,制修订的环保法律就有8部。

  近日,别涛将生态环境立法情况进行了“更新”。他说,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在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又有新进展。别涛所说的“新进展”,包括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的6部法律以及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6部法律是,生态环境部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在别涛看来,这两部法律不仅填补土壤污染防治和核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而且使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趋于完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在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初次审议。”据别涛介绍,正在修订的还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两部法律的修订主要是涉及机构改革带来的职能和部门名称变化,以及“放管服”改革提出的许可资质管理等相关条款。此外,生态环境部还配合开展了《长江保护法》中有关生态环保部分条款的调研起草。

  在制修订这6部法律的同时,生态环境部还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和现司法部推动修订生态环保方面的行政法规,其中,已向国务院报送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修订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起草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则有12件,“已经制定出台了9件,包括排污许可管理,农用地污染防治,污染场地、建设用地环境管理等,还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3件规章已经完成部务会审议程序,即将发布。”别涛说,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2016年以来,共完成了1400余件/次生态环境部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处理了一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有冲突,或者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问题,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在加快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上,生态环境部已发布实施2011项国家标准,其中质量标准,包括气、水、土等领域共17项,排放类标准共186项,覆盖了主要的行业和主要的污染物。

  以党内法规形式全面规范督察

  2015年生效实施的新环保法是公认的修改得最成功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环境责任的归属、承担及其监督。”别涛说,新环保法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政府的环保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6条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据介绍,为了确保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责任,除环保法之外,其他相关的环保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还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环保法规,都对监督政府以及政府相关人员履职给予了法律和制度明确。共涉及7个方面。

  一是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二是实行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进展,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三是限期达标制度。即法律规定如果地方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应组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四是约谈制度。即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向社会公开。五是区域限批制度。即为了监督地方,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法律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六是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未能履职尽责的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未尽到责任的要依法承担责任。触犯党内法规的还要承担党内法规规定的责任。七是最重要的关键性、创新性制度,就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别涛指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追责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也是监督和保障地方政府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制度措施。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望入法

  众所周知,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要承担人身和财产两类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2018年起在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即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对企业污染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提出索赔,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别涛说,这项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各省份均成立了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印发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市地级改革实施方案。各地共计印发90项配套文件,正在编制94项。与此同时,各地组织办理了424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目前已经办结206件,其中186件以磋商方式结案,占结案总数的90%以上。其中,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贵州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等一批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在各地积极实践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全力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一是积极推动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二是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修订过程中提出立法建议。”别涛指出,目前相关审议稿及建议稿中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其中。

  别涛透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今年6月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在别涛看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助于提高各地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深入推进全国改革试行工作。

  据介绍,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司法审判等,生态环境部与司法部一起联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些都为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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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要承担人身和财产两类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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