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2.27”设备检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称,2019年2月27日10时50分左右,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委托湘乡韶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生产设备(5000t/d窑头电修尘废气管道)进行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7万余元。经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2.27”设备检修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检修单位)湘乡韶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检修人员违章作业。间接原因是检修单位和发包单位(湖南韶峰南方水泥)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检修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水泥企业将检修任务外包越来越多,改变了过去水泥企业包罗万象,要说“大”不一定,要说“全”是一定的。检修更专业化使资源配置合理,效率提升。但一段时间以来,外包检修作业安全事故较为频繁出现,除检修单位存在安全责任不到位外,作为发包单位的水泥企业同样存在安全责任不到位,任务发包了,把自己该负的安全主体责任也一股脑包(摔)了出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这次事故间接原因中指出检修发包单位检修安全监管职责没有落实到位。责任认定理所当然包括了作为检修发包单位的韶峰南方水泥。《报告》建议对七人追究责任,其中三人为韶峰南方水泥员工。他们分别是,负责本厂设备检修项目现场安全协调会和安全巡查等制造二分厂安全员、负责本厂窑头废气管道阀门更换等检修项目的安全监管制造二分厂副主任工程师、负责南方水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环保部安全主管。
在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条款可以说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撑足了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再说什么有职无权了。对外包工程也不能再不闻不问,放任不管了。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施检修计划期间本应牢牢地“钉”在现场。即使是外包了,也必须在现场对承包单位叮紧了。这不仅是安全职责所在,也是保证检修质量,为使自己今后工作能有条不紊的保证。制造二分厂安全员和安全主管对窑头废气管道阀门更换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铆焊一组人员未设作业监护人、未挂安全带,违章进入管道阀门内作业。在验收检查时,发现阀门叶片不能转动后,听任检修单位违规作业。在未真正查清原因情况下,贸然拆除与执行器连接的阀门连杆,想用手拉葫芦硬拽,以至使阀门叶片完全处在自由状态,随时可能发生转动。当检修工未采取安全措施违规站到叶片上,在变动位置时,叶片果然转动,悲剧发生。调查指出,企业安全员和安全主管安全巡查不到位,认定在事故中应负重要领导责任确如其分,《报告》建议给予警告处分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
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2.27”设备检修高处坠落事故给所有水泥企业也是警示,对从事安全管理人员也是严格履行职责的案例。企业检修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大事,即使是外包,也必须亲自上场,置之度外就是失职,必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