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即将启动之前印发实施该《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将为依法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6月2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介绍了《规定》的有关情况。
生态环境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
2015年8月,中办、国办发布实施《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按照要求,经过3年努力,对被督察对象开展第一轮环保督察,2018年对20个省(区)开展“回头看”。“在此过程中,《方案》发挥了重要作用,效果明显。但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些工作缺少细化规定,督察工作的法制基础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定》应运而生。”
据翟青介绍,与原先的《方案》相比,《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更加强调督察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定》第四条提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调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在进驻地方时,组建临时党支部,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二是更加突出和强调纪律责任。“《规定》里纪律要求大幅度增加,既对被督察对象提出纪律要求,也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督察人员和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室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在九条十款中,有六条七款都是对督察组和督察人员提出的,分别占到章节总条款数的67%和70%。”
三是更加丰富和完善了督察的顶层设计。“《规定》不仅增加了可操作性,还更加注重顶层设计,例如明确两级督察体制(中央一级、省一级)和三种督察方式(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
第二轮督察将继续盯住“一刀切”问题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19年开始,将利用三年对被督察对象开展新一轮督察,并于2022年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回头看”。“目前,第二轮首批督察进驻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将于近期启动,具体的督察地方和对象待中央批准后,会立即向社会公开。”翟青表示。
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相比,第二轮将有哪些变化?
据翟青介绍,在督察对象上,《规定》明确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作为督察对象。“对央企而言,督察会更多地关注其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及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情况;对部门而言,会更多地关注其在规章、政策、规划、标准等制定过程中,是否统筹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的关系。”
在督察内容上,《规定》把落实新的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督察内容,进一步丰富了督察内涵。“在第二轮督察中,我们会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大环保的视野来推动督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翟青强调。
在督察方式上,按照《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将进一步强化宣传和典型案例发布,并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来提高督察效能。
听说督察组要来,把工业园区的企业统统关掉;为了“不冒烟”,连蒸馒头的店都停了……对于首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有地方存在的“一刀切”问题,翟青认为,这既损害了合法合规企业的切身利益,也是对生态环保工作的一种“高级黑”。“第二轮督察开始后,在‘一刀切’的问题上,我们的态度依然非常明确,那就是坚决禁止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的方式,一旦发现必将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根据《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个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在翟青看来,这种协调机制和领导机构的设立有利于强化督察的权威性,确保督察形成的报告和结论能够得到有效运用,并进一步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