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政治、经济、社会待遇等方面做出要求。通知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根据通知,山东省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范围,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经济、社会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代会代表人选,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加大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和兼职力度。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
统筹高技能人才奖励政策,加大奖励力度,在高技能领军人才中每两年选拔10人,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推荐评选“中华技能大奖”。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予以补助。鼓励企业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率先探索推行关键技术技能岗位持股制度,允许对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鼓励实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激励办法。
同时,为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在购房、社保、医疗、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山东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
在此基础上,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办法,推动优质项目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师,经协商批准,可延迟退休。支持企业为各类优秀技能人才设定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鼓励企业参照内部中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落实相关待遇。
通知提到,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0个山东省技师工作站、25个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30个山东省示范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20个青创先锋工作室,落实奖补资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