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限产如火如荼,水泥龙头海螺水泥前供应商却因环境污染罪迎来刑事判决。
据悉,星源贸易中心系海螺水泥子公司池州海螺水泥一尾矿供应商,前者曾通过“掉包”产品向池州海螺水泥提供未经后者检测的尾矿。池州海螺水泥因故要求星源方面停止供货后,星源贸易中心在未采取合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滞留货物进行堆放,造成了环境污染。
2017年5月至8月期间,池州海螺水泥累计与星源贸易中心发生交易额为105.11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池州海螺水泥并非海螺水泥唯一一家由星源贸易中心供货的子公司。
“为海螺水泥而生”的尾矿供货商
2017年1月11日,本次案件被告人戴洪福以洪福商贸公司名义与扬州泰富港务有限公司签订《选矿尾矿代处理合同》,其中鸿福商贸公司由戴洪福于2016年6月注册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是建材、矿石销售。
根据戴洪福自己的供词,鸿福商贸公司从一开始就是“为池州海螺水泥而生”。
由于池州海螺水泥需要选矿后产生的尾矿作为水泥生产辅料,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一带与池州海螺水泥做尾矿生意的不在少数。这直接催生了戴洪福与池州海螺水泥合作的念头。
因尾矿不属于矿石,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名称只能是矿石销售,为了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月19日,戴洪福又专门成立了星源贸易中心。2017年3月,星源贸易中心中标成为池州海螺水泥辅料供应商,合同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同年4月,星源贸易中心取代鸿福商贸公司与扬州泰富公司继续执行上述合同,戴洪福开始从扬州泰富公司处购进尾矿转销至池州海螺水泥,进货价格6元一吨。
戴洪福表示,星源贸易中心除了供货给池州海螺水泥,还销售给枞阳海螺及其他个人。枞阳海螺也是海螺水泥全资子公司。
“掉包”的2000吨尾矿
资料显示,池州海螺水泥与星源贸易中心于2017年5月至8月均有交易。其中2017年5月供货1.69万吨,结算金额79.73万元;2017年6月供货1169.8吨,结算金额5.28万元;2017年8月供货3682.18吨,结算金额20.10万元。货物合计2.18万吨,金额为105.11万元。
案发源头就在上述最后一批供货。
2017年8月11日,星源贸易中心从扬州泰富公司购买4061.63吨尾矿,其中2000余吨在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口出售,剩余2000余吨尾矿暂搁于运输船上,池州海螺水泥的工作人员从该船上抽样化验后,同意星源贸易中心将该批尾矿运至池州海螺水泥。
但戴洪福未将该批尾矿交付池州海螺水泥,而是将自己之前的存货运至池州海螺水泥。
随后,池州海螺水泥因故要求戴洪福停止送货,戴洪福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暂搁于运输船上的2000余吨尾矿堆放至安徽省前江工业园区海易物流园,直至案发。
2018年6月,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上述海易物流园内堆置物可认定为含“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
事实上,星源贸易中心方面的纰漏从一开始就存在。戴洪福供词显示,为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在池州海螺水泥中标,戴洪福曾自行在文印店制作了供货协议星源贸易中心与扬州泰富公司的供货协议。
此外,虽然按照供货流程,扬州泰富公司在发货前会将尾矿样品的检测报告发给星源贸易中心方面看,后者再与池州海螺水泥要求的尾矿成分进行对比,确定符合要求后联系扬州泰富公司发货。但扬州泰富公司未向其提供过环保部门的审批手续。
1600万环境恢复费
2018年9月,经南京环科所鉴定,在本次固体废物违法堆置事件中,为预防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对来自扬州泰富公司的固废污染应急处置共计产生费用为56.9828万元。
经南京环科所鉴定,本案违法堆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件中,可确认海易物流园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受到了损害,清理出的固体废物共24000吨(含来自扬州泰富公司2000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经估算约为1613.923万元。
其中,来自扬州泰富公司的固体废物对本次事件中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134.4936万元。本案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共产生的各项固废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为90万元。
去年12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池州星源贸易中心罚金人民币50万元。戴洪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随后戴洪福提起上诉,今年4月底,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戴洪福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