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道路货运又提要求了!水泥价格或被影响!

2019-05-08 10:13:33

近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近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通知表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相关意见。

  其中涉及到水泥行业运输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运输组织模式创新。深入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工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指导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研究推广挂车互换标准协议,创新普通货车租赁、挂车共享、长途接驳甩挂、集装单元化等新模式。(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积极稳妥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专项治理。鼓励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对提前淘汰中重型柴油货车、高耗低效非标准汽车列车及罐车等老旧柴油货车的,给予适当补助。研究对重点区域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货车给予支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杜绝重复罚款、只罚款不卸载等行为,明确并公布各区域超限检测站点的联合执法模式,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建立健全依法打击冲关闯卡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和应急管控措施,加快推进车辆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将规范治超执法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拓宽投诉举报渠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分类分级监管体系,推进道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跨部门共享,加大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的惩戒和定向监管力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情节严重的淘汰退出道路货运市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迅速发展壮大。厂家生产出了更大吨位,更大载重量的卡车。经济发展对于水泥等大宗商品需求也更加旺盛。众所周知,超载对路面造成的影响非常大,对其他交通参与者也是一种潜在危害,对道路运输行业的良性发展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货车超限超载被称为是道路交通的“第一杀手”。目前,公路货车超限超载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阻滞道路通行,对道路路面破坏严重,是一种危害巨大的行为。有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约10万人,受伤50多万人。

  此次发布的通知意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加快建设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道路货运服务体系建立将有利于水泥运输体系健康发展,但因此部分地区水泥运输成本或有所提升,最终影响水泥到货价格。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加快建设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持续推进货运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推动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2019年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负责)优化道路货运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办理手续及流程,推广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涉及道路货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违规加收任何价外费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

  (二)改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研究改革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押运员管理制度。加快修订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相关国家标准,明确罐体介质兼容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便利货运车辆通行。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通行管控的联动机制,优化车辆通行管控,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鼓励货运车辆电子道路运输证和ETC卡“两卡合一”,加快推广货车不停车收费。(交通运输部负责)

  三、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四)加快运输组织模式创新。深入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工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指导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研究推广挂车互换标准协议,创新普通货车租赁、挂车共享、长途接驳甩挂、集装单元化等新模式。(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以冷链物流、零担货运、无车承运等为重点,加快培育道路货运龙头骨干示范企业,引导小微货运企业开展联盟合作,鼓励提供优质干线运力服务的大车队模式创新发展。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普通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网点无需再办理报备手续。(交通运输部负责)

  (六)鼓励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能力。(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建立货运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联动机制,规范“互联网+”车货匹配平台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货车司机合法权益等垄断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负责)

  四、加快车辆装备升级改造

  (七)积极稳妥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专项治理。鼓励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对提前淘汰中重型柴油货车、高耗低效非标准汽车列车及罐车等老旧柴油货车的,给予适当补助。研究对重点区域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货车给予支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推广应用先进货运车型。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置轴汽车列车、厢式半挂车。积极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加快推动城市建成区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物流园区、产业园、配送中心等地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设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九)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杜绝重复罚款、只罚款不卸载等行为,明确并公布各区域超限检测站点的联合执法模式,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建立健全依法打击冲关闯卡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和应急管控措施,加快推进车辆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将规范治超执法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拓宽投诉举报渠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改善货运市场从业环境

  (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落实普通货运驾驶员线上线下及异地从业考试,2019年实现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网上办理。实行差异化道路货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鼓励道路货运企业组织开展货车司机继续教育,支持地方为转岗货车司机提供再就业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支持道路货运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

  (十一)切实维护货车司机权益。道路货运企业要依法与其雇佣的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保障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负责)引导道路货运企业、货车司机建立互帮互助机制。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一批功能实用、经济实惠、服务便捷的“司机之家”。指导货主企业、道路货运企业合理制定运输方案,保障货车司机充分休息。(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负责)

  六、提升货运市场治理能力

  (十二)依法打击车匪路霸。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车匪路霸,重点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停车场等区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和偷盗车辆燃油及货物等违法行为。指导各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完善停车广场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等配置,为货车司机创造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

  (十三)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分类分级监管体系,推进道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跨部门共享,加大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的惩戒和定向监管力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情节严重的淘汰退出道路货运市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十四)加强运行动态监测。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能力。指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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